坡头区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1-06-23 00:06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一、适用范围。

       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及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见湛坡府办发[2008]57号文),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立项申报。

  1、属于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落实资金后,必须将询价后填写好的政府采购申报书,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区财政局业务股,由区财政局业务股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递交区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由区采购办通知采购单位取回方可实施采购。采购方式由采购办作出初步意见后报区财政局主管领导审批。

  2、属于全部自筹资金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直接到区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需填写《湛江市坡头政府采购立项申请书》,经区财政局领导同意并呈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三、实施采购。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一般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方式进行的采购),由区采购办协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与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书,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采购办对采购过程予以监督。实行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在区采购办的监督下,直接到任意一家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协议供货点自行采购。

  四、验收结算。

  采购完毕后由采购单位进行验收。属于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填写《坡头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并附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加盖公章),报区采购办审核后交由区财政局有关业务股室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属于全部自筹资金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直接与供应商办理转帐手续,严禁现金结算。结算完毕,采购单位及时将中标书、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以及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等(加盖公章)送区采购办备案。

  五、其他。

  采购项目为公务车辆的,采购单位在办理立项申报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政府批文;2、(确定品牌、车型后)定编证;3、采购单位成立采购小组文件。4、与政府采购项目内容相关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