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重新印发湛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重新印发湛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湛财采[2012]3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补充以下两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购项目虽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属于已被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咨询。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
湛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湛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湛财采[2012]3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区情况,补充以下两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采购项目虽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属于已被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咨询。
附件:《关于重新印发湛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湛财采[2012]31号)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