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 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招标投标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职责区分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工作。
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一)市发展改革局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工程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具体负责:
1.核准基建工程(含安装工程及相关设备、材料、勘察、工程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及组织形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报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在审批项目立项时核准;
2.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网站或其他媒体;
3.汇总经信、财政等有关部门招标核准资料;
4.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工程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具体负责:
1.指导和协调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2.核准限额内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及组织形式;
3.依法对本市范围内经信系统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核准。具体负责:
1.指导和协调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2.核准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及组织形式;
3.依法对本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其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其他项目包括科技攻关、科技开发等以及政府赋予特别审批权限的项目。具体负责:
1.负责相应审批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及组织形式核准;
2.依法对所审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以及其他相应项目审批部门须将上述核准情况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组建市级评标专家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制度和严密的程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七)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三、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
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垃圾处理及排放、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4.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购置设备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5.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6.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7.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8.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9.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10.国家及省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其他项目。
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2.货物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3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药品采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服务。勘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工程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使用财政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4.特许经营。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出让年经营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经营权的;出让年经营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经营权的。
三)符合招标条件,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4.勘测、工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5.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6.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方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
必须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四)必须进行招标的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1.省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2.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3.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购置设备的项目;
4.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工程设计、咨询、监理、管理等服务项目;
5.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l.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市、区)管的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招标投标事项的办理
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招标人符合下列4个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五、招标投标活动程序
一)招标申报。招标人应提供招标项目所需资料,并向项目审批部门领取招标申请表。
二)招标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经项目审批部门审定后,发出核准通知书。招标人在收到核准通知书后,方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按照下列方式发布:国家审批的本省项目和省审批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市、县审批的项目,除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可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文件;指定发布招标信息的媒体,应当自招标人申请之日起7天内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项目必须向不少于3家法人或其他组织发送投标邀请。
(四)发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将招标文件发售给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从发售招标文件至开标日不少于20天,招标文件要作补充、澄清或修改的,需在开标日15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五)投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特殊要求和条件做出回应,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
(六)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市发展改革局、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和所有投标人参加。
(七)评标。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市政府的评标专家库内确定。一般项目应当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市级专家库由工业、水利、交通、农业、建筑、文化、教育、卫生医药、科技、信息、环保、园林等行业专家组成,各行业专家人员不少于30人。所有专家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的经历,并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专家资格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
(八)定标。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的排序推荐,确定中标人,并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招标人应当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招标投标纪律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和全市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
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市监察局的监督和检查,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市监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湛府〔2004〕6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