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麦某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28 17:07 来源: 湛江市坡头区医疗保障局 字号: 【大】 【中】 【小】

  麦某超(身份证号:440804******593):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湛江市坡头区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坡医保罚决字〔2025〕第202500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湛江市坡头区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坡医保罚决字〔2025〕第2025003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坡头区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坡医保罚决字〔2025〕第2025003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