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坡头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6 18:09 来源: 坡头区人民政府 字号: 【大】 【中】 【小】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坡头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4月

  

      坡头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坡头区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坡头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坡头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

        第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议转让。

        (二)效益兼顾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设施场地,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二)公园、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

        (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

        (四)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

        (五)政府公共机构屋顶及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有偿使用;

        (六)水库、河道、水利设施、森林、旅游资源、光伏、风能等有偿使用;

        (七)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港口码头、加油站、加气站、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场、屠宰场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区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第六条 公益用地及设施和土地、矿产、森林、海域、滩涂等自然资源按国家和省、市、区政策有相关规定的,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等。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小组副组长,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各公共资源使用管理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财政局。负责督促协调各有关单位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国有资源资产有效利用。

        (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广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费审批等相关工作及价格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加油站、公共机构屋顶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区城综局。负责建立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红线宽度25米以下市政道路、1万平方米面积以下公园绿地、城市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区住建局。负责建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河道、水利工程、砂石堆场、屠宰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其他。区文广旅体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文化、旅游资源、体育场馆、卫生等公共场所、场馆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九条 区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包括存量和“十四五”期间计划新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并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确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全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评估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有偿使用受让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招标单位与有偿使用受让方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有偿使用受让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偿使用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第十八条 对于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的公共资源项目、未签订书面有偿使用合同的项目以及有偿使用价格明显偏低、使用期限或存在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市、区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印发《坡头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关于《坡头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