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坡头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坡头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湛坡部规-2018-001
湛坡民〔2018〕45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坡头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和完善坡头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经区法制局同意,现将《湛江市坡头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坡头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坡头区民政局
2018年5月31日
湛江市坡头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坡头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新形势下基层社会治理需要,切实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推动社会风气向文明科学、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提升社会的文明和谐度,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重要意义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会议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讨论制定,适应村(居)民自治要求,由村(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基层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重要手段。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延伸和补充,是完善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和生动实践,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作和有效载体,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法治坡头(海东)和美丽坡头(海东)的具体举措。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认真把握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规定,特别是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依法规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本村(社区)与邻村(社区)的关系,不得妨碍和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
(二)坚持民主性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须由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要广泛听取各村(居)民意见,对于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村(居)委员会要充分酝酿讨论,民主协商,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共同意愿。
(三)坚持实用性原则。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要结合各村(社区)实际,体现各村(社区)特色,按照“易记、易懂、易行”的原则,切实提高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科学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维护生活生产秩序方面的内容。如规范农村三资管理,建设和保护水利、道路、文化楼等基础设施,禁止乱放家禽、牲畜,禁止乱砍乱伐,保护生态环境措施等。
(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内容。如维护农村(社区)稳定,不搞家族宗派斗争,遵纪守法、不偷盗、不赌博、不吸毒、不越级上访、不打架斗殴,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等。
(三)履行法律义务方面的内容。如依法按时纳税、响应国家号召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爱护公物、爱护集体资产,不私搭乱建,并履行其他法律应尽义务等。
(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内容。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尊老爱幼、帮助困难户,关心爱护农村“三留守”人员;讲文明、讲卫生,维护环境美化绿化;学文化、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等。
(五)奖励机制和违约责任的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明确奖励机制和违约责任,对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履行较好的家庭和村(居)民应依约进行奖励,对于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家庭和个人追究违约责任。
四、严格遵循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程序
(一)拟定草案。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应在广泛宣传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重要意义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推选产生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起草小组(由村内德高望重人士、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成员应不少于10人),村(居)委会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为起草小组提供工作便利。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起草小组要充分发挥协商民主作用,深入田间地头、农户家庭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做好记录,登记造册,尤其是要挖掘吸收本村的家史家规和遗训。在此基础上,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座谈会和党员大会,对征求和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讨论、酝酿,起草小组成员根据讨论结果,拟定本村(社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草案形成后,由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召集村(居)“两委”成员进行研究商议,并适时组织征求意见。
(二)草案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形成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对草案内容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本村(社区)群众、党员、村(居)民代表、乡贤人士、离退休干部及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可采取公布栏、广播、电话、短信和信息化手段等方式方法,村(居)民委员会要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并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草案修改稿。在讨论修改过程中,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条文要尽量反映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没有采纳的村民意见要进行必要的解释,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应对草案修改稿进行把关。
(三)审核把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修改稿形成后,应及时报送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进行审核把关,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重点研究分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修改稿有无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有无侵犯村(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镇党委、政府(街道工委、办事处)应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反馈审核意见和修改建议。
(四)审议通过。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把镇党委、政府(街道工委、办事处)的反馈意见建议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报审稿后,提交村(居)党员大会和村(居)民代表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正式提交村(居)民会议决议。村(居)民会议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进行表决,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村(居)民会议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可采取入户等方式进行表决,入户等表决的数量应纳入参加村(居)民会议人员数量,表决结果应纳入村(居)民会议表决结果。村(居)民会议必须由本村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公民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并经与会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自表决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
(五)公布执行。对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进行公布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各村(居)民委员会将备案后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村(居)公示栏及各小组(小区)张榜公布,并通过印制成册,分发到户,与户代表签订遵规守约承诺书等各种有效形式告知本村(社区)群众遵照执行。
五、切实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组织保障
(一)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将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政权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创新的重要内容,切实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情况纳入镇(街)党委、政府对村(社区)建设的考核指标。
(二)各镇(街)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分类指导,对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好典型要及时总结、推广,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切实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依法有序发展。
(三)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引导群众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可对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村(居)民与村(社区)中各项评优评先和奖励机制相挂钩。
六、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