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坡头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9 13:01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坡头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咨询。

  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

 

  坡头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

  地名补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根据《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4号)和《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地名普查组发〔2016〕1号)文件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前期试点普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统一时间节点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地名补查工作、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全区已于2010-2012年完成了地名普查试点任务,本次补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对地名普查试点截止时间后产生的新地名或变更的地名进行补查和更新,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对试点普查成果进行修订、完善,更新地名数据库,完善地名标志设置,扩大地名普查成果运用,确保全区地名普查成果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完善前期试点普查成果。对前期试点普查成果重新审核、调查和考证,补充新增、变更和遗漏的地名,增加、更新和完善相关信息资料,更正错误内容;以转换处理后的普查试点成果数据为基础,对2014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未普查或漏普查的地名、变更的地名和新地名进行补查;对地名普查试点成果数据进行转换处理,形成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建库与管理软件设计规范》要求的地名补查基础数据。

  (二)增加普查的地名数量。按照《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调查范围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地名调查范围,增加普查的地名数量,特别是增加前期试点普查地名明显偏少区域的地名数量。

  (三)开展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努力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协助编纂出版《湛江村庄》丛书。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四)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补查范围

  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的所有陆地区域。

  三、组织实施

  全区第二次全国地名补查工作由坡头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地名普查办)设在区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地名补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验收。

  四、职责分工

  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坡头区第二次全国地名补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保障措施;(二)组织部署坡头区第二次全国地名补查工作;(三)协调解决补查中的重大问题;(四)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区地名普查办职责:(一)拟定坡头区第二次全国地名补查实施方案;(二)根据需要完善坡头区第二次全国地名补查技术规范;(三)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四)负责地名补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验收;(五)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做好地名补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

  区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根据《湛江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实施方案》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要建立有效的普查实施管理机制,明确补查的责任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和质量监控机制,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参与单位的优势和积极性,使各参与主体之间职责互补,确保补查工作顺利完成。

  五、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补查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到2017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补查标准时点定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完成补查组织动员、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完成地名补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开展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坡头区地名补查办要统筹安排各镇(街)和相关部门的补查和检查验收工作。具体计划由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总结表彰;推进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工作。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湛江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补查实施方案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区地名普查办负责我区地名补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地名补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在对前期试点普查成果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对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技术标准,明确补查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安排,搜集与补查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补查的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省、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补查的其他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补查的地名进行地名标志设置。特别是对前期试点普查的地名标志明显偏少的区域,要选择当地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地名,适当增设地名标志。

  (七)完善地名普查数据库。将补查的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配合市地名普查办完成数据库的转换。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补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补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补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验收。区地名普查办负责全区地名补查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补查成果两个方面。各镇(街)及有关单位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区地名普查试点办进行核查;区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市地名普查办验收。

  (十)成果审定。补查成果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补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组织编纂出版坡头区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补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保障措施

  (一)人员队伍保障

  区地名普查办要组织学习能力强、技术精、有一定经验技术骨干成立技术组,负责我区地名补查的技术设计、技术问题解决以及质量控制方案制定。

  参与地名补查的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为便于工作的衔接,尽可能由前期试点技术支持单位承担地名补查的技术工作。各项工作应在各工序开展前进行专项培训,通过培训,统一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

  (二)安全保障

  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补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三)经费保障

  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把补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充分协商

  跨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表述不一致时,有关各方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上一级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确定。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附:1、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转发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的通知

  2、坡头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坡头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代章)

  2016年6月 8 日

 

 

附件:1、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2、坡头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