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发布时间:2018-05-22 20:05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一)审批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二)审批程序      

1.  申请人到区农业局窗口提交材料;
 
2.  农业局业务股室审查材料,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
 
3.  业务股室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审批;
 
4.  申请人到区农业局窗口领取证书。
 
(三)申报条件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展开 
(四)申报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说明材料及照片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清单及照片

6.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8.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五)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坡头区麻坡路西侧(沟尾市场对面)坡头区农业局大楼303室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2:30—5:30
 
联系电话:0759-39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