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坡头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24 09:04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坡头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坡头分局)反映。    

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4月24日   

坡头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2

1.4  工作原则…………………………………………………2

2.组织机构和职责…………………………………………………2

2.1  组织体系…………………………………………………2

2.2  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3

2.3  职责………………………………………………………3

2.3.1    应急领导小组………………………………………3

2.3.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4

2.3.3    应急工作组…………………………………………4

2.3.3  .1  预警监测组…………………………………4

2.3.3  .2  污染控制组…………………………………4

2.3.3  .3  医疗防护组…………………………………5

2.3.3  .4  宣传报道组…………………………………5

2.3.3  .5  专家咨询组…………………………………6

2.3.4    成员单位……………………………………………6

3.预警………………………………………………………………9

3.1  预警分级…………………………………………………9

3.2  预警发布与解除…………………………………………9

3.3  预警措施…………………………………………………10

4.应急响应………………………………………………………11

4.1  响应分级…………………………………………………11

4.2  响应程序…………………………………………………12

4.3  响应措施…………………………………………………12

4.3.1    Ⅱ级响应措施………………………………………12

4.3.2    Ⅰ级响应措施………………………………………14

4.4  应急终止…………………………………………………17

4.5  信息公开…………………………………………………17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17

4.7  总结评估…………………………………………………17

5.应急保障………………………………………………………17

5.1  人力资源保障……………………………………………17

5.2  资金保障…………………………………………………18

5.3  通信保障…………………………………………………18

5.4  其他保障…………………………………………………18

6.监督管理………………………………………………………18

6.1  预案演练…………………………………………………18

6.2  宣传培训…………………………………………………18

6.3  责任与奖惩………………………………………………19

7.附则……………………………………………………………19

  坡头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各种原因导致环境空气出现重污染的防范、应对能力,规范我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程序,最大程度控制和减轻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2014年度实施方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坡头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湛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湛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坡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坡头区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与个人。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作为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首要任务,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切实提升大气重污染的预防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对大气重污染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由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情况,加强大气重污染的预警、预报工作,开展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各项准备,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助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共同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坡头区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组等组成。  

  2.2 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坡头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挥本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区分管领导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坡头分局局长、区应急办主任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坡头分局、区建设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区园林环卫处、市城管执法局坡头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农业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国资公司、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应急办、市工商局坡头分局、区供电局、中国电信股份公司海东营销中心、中国移动赤坎分公司、中国联通赤坎分公司分管领导。  

  2.3 职责    

  2.3.1应急领导小组    

  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开展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应急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3.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坡头分局,值班电话0759-3959809,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坡头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1)负责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接受大气重污染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3)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迅速派出调查取证和监测先行队伍,根据反馈的信息确定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  

  (4)负责事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传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  

  (5)组织协调相关单位拟定不同类型事件的具体处理措施,指导实施突发性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2.3.3应急工作组    

  2.3.3.1  预警监测组  

  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坡头分局。负责协调市环境监测站(区没有环境监测站)对预案范围内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2.3.3.2  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市环境保护局坡头分局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坡头分局、区园林环卫处、区建设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检查控制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及监督公务用车停驶。  

  施工源控制组:由区建设局牵头,区园林环卫处、市环境保护局坡头分局、市城管执法局坡头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市容环境控制组:由区园林环卫处、市城管执法局坡头分局组成,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及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2.3.3.3  医疗防护组  

  由区卫生计生局、区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污染范围内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2.3.3.4  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坡头分局、区卫生计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大气重污染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3.3.5  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决策咨询机构,由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化学、卫生防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1)指导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掌握本地区大气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估计,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3)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评价,对突发事件带给环境的中长期影响进行评价。  

  2.3.4成员单位    

  大气重污染发生时,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坡头分局:负责协调全区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措施,提出控制大气污染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确定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名单。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  

  区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报道空气质量重污染事件,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协调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力、成品油和煤炭等重要物资的供应调控,对成品油和煤炭市场进行监管,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和公众发布大气重污染应急信息。  

  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及中职(技工)院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当地区域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负责事故区域警戒、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限行、交通禁行工作;负责维护事发地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群众疏散、事故嫌疑人控制等工作;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  

  区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禁止建筑废物等废弃物现场违规露天焚烧;监督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区园林环卫处:负责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  

  市城管执法局坡头分局: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开展涉及大气重污染防病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  

  区交通运输局: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  

  区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工作,避免农作物秸秆等露天焚烧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协调落实渔船的大气重污染控制工作。  

  市工商局坡头分局:负责配合对有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进行监管。  

  区国资公司:组织落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限行措施。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限行措施。  

  区供电局:负责电力调配工作,提供负荷情况协助协调电厂减产、限产。  

  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赤坎分公司、中国联通赤坎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公司海东营销中心):确保应急指挥信息、监测信息、气象信息等信息及时有效传递。  

  大气污染源企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大气重污染各项应急指令。  

  3.预 警  

  3.1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历年的环境空气质量实际监测结果,将大气重污染预警分为Ⅱ级预警(橙色)和Ⅰ级预警(红色),Ⅰ级预警为最高级别。  

  当大气环境达到重度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300时,发布Ⅱ级预警,以橙色表示。  

  当大气环境达到严重污染,即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时,发布Ⅰ级预警,以红色表示。  

  3.2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最近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300时,预测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持续或上升,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最近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时,预测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持续或上升,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收集到的AQI监测数据组织会商,当预判达到Ⅱ级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Ⅱ级预警;当预判达到Ⅰ级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Ⅰ级预警,同时上报湛江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预警发布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根据发展情况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实施相应预警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2)预警降级与解除    

  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最近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201-300时,预测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不再加重或持续减轻,预警等级降为Ⅱ级。  

  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最近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200时,预测未来48小时内污染程度将不再加重或持续减轻,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按照启动的程序解除预警。  

  3.3 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的预警级别,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措施。  

  (1)Ⅱ级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坡头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环保公众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相关消息,鼓励公共交通并减少私家车出行,告知外出市民采取佩戴口罩等自我防护措施,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责令重污染工业减排,建筑工地暂停施工,安排应急洒水车上路。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对大气重污染可能持续的时间、范围、强度、移动路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要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级别相对应分为Ⅱ级响应、Ⅰ级响应两个等级。  

  Ⅱ级响应: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  

  Ⅰ级响应:发布Ⅰ级橙色预警时。  

  4.2 响应程序    

  (1)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城市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报告后,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并将会商结果咨询专家组意见,形成应急响应建议后由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建议,适时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级别针对造成重污染的特征污染物为臭氧、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实施不同的控制措施,并同步采取防护措施。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1  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情况下,环保部门迅速加强对重点源的监督和执法,组织监测单位在敏感区域的下风向与上风向对照点均采用常规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同时进行污染预报,迅速启动健康保护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②建议或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③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  

  ④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⑤建议严重污染情况下,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愿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①公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出行时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严格执行高污染黄标车限行措施,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无环保标志和高污染黄标车、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等车辆强化执法检查;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30%。  

  ②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餐饮业油烟等重大大气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行;鼓励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燃煤或燃油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分和低硫含量燃料。  

  ③对建筑施工工地、工地出入口车辆、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市政施工工地、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等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禁止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施工工地、物料堆场清扫、洒水抑尘增加频次。  

  ④根据不同气象条件,组织各单位、社区等开展卫生清洁,冲洗活动;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吸尘式清扫,增加清扫保洁、洒水抑尘作业频次。  

  ⑤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避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无组织排放废气行为。  

  ⑥加强船舶、港口、机场等非常规污染源的监管,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3.2  Ⅰ级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情况下,环保部门迅速开展应急监测,组织监测部门在敏感区域的下风向与上风向对照点均采用常规监测仪器采样,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定采样频次,直至应急指挥中心终止本次应急监测;同时进行污染预报,迅速启动健康保护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在Ⅱ级健康防护措施基础上,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技工学校停课,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带薪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Ⅱ级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各燃煤发电企业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脱硝机组要保证满负荷运行,并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中心城区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封存50%以上,并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  

  ③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限产减排15%~30%,对国控、省控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派遣督导员进行驻厂监管;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要求建立相关响应企业和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④禁止企业使用燃煤锅炉等,加强城市煤炭物流中心监管,禁止硫分和灰发较高的煤炭运入。  

  ⑤防止扬尘措施:  

  a.加强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b.施工扬尘控制: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等。  

  c.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增加频次。  

  d.堆场扬尘控制: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要求,有扬尘的煤堆、料堆、灰堆、矿场等要100%覆盖,裸露场地要保持湿化。  

  e.加强水泥、饲料等行业粉尘排放重点企业的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f.港口企业应加强港口装卸作业的监管,增加洒水抑尘次数,必要时应停止有产生扬尘并对市区大气造成较大影响的装卸作业。  

  g.全面禁止矿山爆破及粉碎作业。  

  ⑥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以及燃煤茶炉、大灶临时强制性停业;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等。  

  ⑦码头单位应改造供电设施,使其与船舶电气需求相匹配;在应急状态下,有岸电的港区内所有泊船必须使用岸电,严禁船舶使用锅炉、焚烧炉,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船舶在港口区域内改用含硫量不超过0.1%的低硫燃油。  

  ⑧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⑨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电子、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增加巡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⑩气象部门根据条件适时开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4 应急终止    

  大气重污染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减缓、控制、消除后,经过评估短期内大气重污染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预警解除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的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4.5 信息公开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坡头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准确、全面发布大气重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职能部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类应急行动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问责。  

  4.7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及时查明大气重污染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5.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培养常备不懈的应急处置力量,确保在大气重污染出现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  

  5.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监测与预警能力等应急保障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包括预报模型、仪器装备、专家咨询等。  

  5.3 通信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中国电信股份公司海东营销中心、中国移动赤坎分公司、中国联通赤坎分公司等有关通信运营企业要保障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传输畅通,必要时可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联络畅通。

  5.4 其他保障    

  为保障大气重污染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区政府要充分将大气重污染利益相关方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动员起来,同时在机构设置、制度制定、科技投入等方面给予重视与支持。  

  6.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市环境保护局坡头分局负责制定本预案演练方案,报区应急办定期组织演练。  

  6.2 宣传培训    

  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重污染预防、处置应急知识,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形势和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6.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大气重污染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 则  

  7.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环境敏感目标与大气污染源发生重大变动,或在执行中发现需要修改的,由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修订,市环境保护局坡头分局负责解释。  

  7.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机关和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7.3术语与解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大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7.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