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坡头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代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坡头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代建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如遇问题,请径向区住建局反映。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8日
坡头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代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资金及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应列入本规定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投资计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制定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全过程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落实,形成接续不断、滚动实施的储备机制和良性循环。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来源包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各重点专项规划、区委区政府会议、经区政府审定的行动计划或近期建设实施计划、区人大建议或政协提案或人民群众需求突出反映强烈的民生项目,以及其他可提供区委或区政府相关决策依据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 区分管领导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来源,研究制定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对于纳入本行业近期建设实施规划的项目,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包括建设方案研究、用地需求、规划核查、预选址、征拆摸查、方案比选等前期研究工作。
第九条 每年11月中旬,在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基础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前书面函报拟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包括在建、续建和新建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含代建项目管理费);
(五)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并组织评估、论证,每年12月初提交区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向区政府提出政府下一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第十二条区政府根据我区实际需要或者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财政能力,研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确定该年度重点投资项目,报每年12月底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三条 经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审议同意的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汇总报送区财政纳入明年年度预算,区财政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落实资金。
第十四条 除应急抢险等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调整计划,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汇总编制调整方案,经区重点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通过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照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优化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一)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应优化初步设计或减低建设标准。经优化初步设计方案或减低建设标准后,概算投资仍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
(二)概算投资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做好投资总量和进度控制,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但因国家政策调整、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地质条件、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协助业主单位提出,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发生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数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监理审核后,依次报造价咨询单位、项目单位共同审核后,报项目区分管领导审批。
(二)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数额在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按以上程序初审后,报该项目造价监审小组审批。
(三)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上程序审批后,再按照《坡头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进行审批。
(四)以上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数额总量超过项目估算总投资的,按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造价监审小组组长由该项目的区分管领导作
为组长,成员由区法务、审计、财政、发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五个部门安排人员组成。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经研究采用代建管理的投资项目,由区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职责与分工: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二)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规定》落实项目代建费,按照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组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代建项目属地将代建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业主单位办理代建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办理项目供地手续,规划报建手续等。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初步设计审查、人防消防审批,核发代建项目施工许可证。
(五)使用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代建项目功能需求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方案、规模标准及重大设备选型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论证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六)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供电、供水、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单位按各自职能办理代建项目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协助使用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
(二)组织代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及报审,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三)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四)负责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及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等工作;
(五)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合同管理、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或参与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六)编制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七)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八)组织编制代建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九)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
(十)向区直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列入项目总投资,项目一旦正式启动,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从项目投资中核销,未实施的项目暂做挂账处理。
(二)融资等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归还前期由区财政垫付的经费或建设资金。
(三)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拨付,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报项目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区财政部门核拨。
第二十四条施工阶段的资金拨付和管理。
(一)项目预付款拨付。需中标单位提供预付款保函,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报项目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区财政部门核拨。
(二)项目进度款拨付。监理单位确认后的施工进度款申请资料报送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进行审核,并报送项目区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区财政部门核拨。
(三)在投资年度开始后,对于已经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的投资项目主体和投资计划(含超概算和超中标价格部分),区财政局根据项目中标的实际情况及资金申请资料,按工程建设程序和进度,在已批准的年度区级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范围内办理项目建设资金的核拨,资金申请不再提交送区政府审批。
(四)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集中支付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基建财务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严格管理。
(五)所有区级财政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必须报财政局统一办理工程预结算审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报
告、开展询问或者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
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的有关规定,负责政
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区其它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
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办法未详尽之处,按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有调整的,按调整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坡头区住建部门联合坡头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