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我市正在加快建设北部湾中心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广东新的增长极。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高质量的发展,助力我市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要求,我市于2021年6月15日印发了《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湛府规〔2021〕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实施以来,对增强我市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场动力、促进我市建筑业产值的增长起到非常积极作用。现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出的存在问题,依据现行法规对《若干意见》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确保2022年度建筑业扶持资金依法依规发放,从而增强建筑业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使政策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二、有关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四)《国务院关于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六)《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修改后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若干意见》在“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持建筑企业拓宽经营业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条款与原文基本保持一致,主要修改内容集中在第三点“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主要如下:
(一)调整发展目标。修订后的内容更加注重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明确建筑业产值达到百亿元以上的企业不少于4家,年产值50亿-100亿元企业不少于6家,一级(甲级)总包企业不少于40家等目标。
(二)优化扶持标准。修订后的内容删改了企业缴纳税费与财政奖励相挂钩的部分条款以及企业获得扶持资金后企业退出条件的内容;参照省级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给予企业资金扶持,具体资金扶持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
(三)改进申报程序。根据修订后的内容的对扶持资金的申报及审批程序进行了调整。明确每年7月31日前,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将审核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复核,市财政局予以配合。复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