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坡头区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项目及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8 18:06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现将《坡头区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项目及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乡村振兴办、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反映。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8日


  坡头区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

  项目及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277个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55号)、《广东省财政厅、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和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7〕303号)、《中共湛江市坡头区委办公室、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坡头区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坡委办〔2018〕1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指导意见》(粤发改农经函〔2017〕6869号)、《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委农工办〔2018〕5号)等要求,为加强我区2条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项目和财政奖补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奖补资金是指省级、市级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定贫困村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范围。资金奖补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村道巷道建设。包括行政村通村民小组的村道巷道建设以及20户以上村民小组之间的村道巷道建设及村巷道配套设施如路灯等。

  (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包括村内垃圾收集点建设、垃圾收集分类器具购置、村内垃圾收运以及运维等。

  (三)集中供水。包括水源、净水、消毒设施和入户管网建设等。

  (四)污水处理及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包括终端及管网建设以及基础运营费用、畜禽集中圈养、公厕等。

  (五)卫生站等部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村卫生站建设及按需求建设的其他公共卫生设施。

  (六)部分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建设。主要由各村按需求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设施和休闲场所。

  二、项目申报程序

  (一)成立村项目建设理事会。以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为单位,经法定民主程序成立项目建设理事会,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建设理事会负责村项目施工组织、材料采购、财务管理等。项目建设理事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根据实际,镇可协助选派。

  (二)建立拟建项目库。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项目建设理事会,根据项目申报范围,对照新农村示范村创建标准,结合本村实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民主协商安排本村拟建项目,并认真做好申报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在方案里列出项目具体预算清单。

  (三)项目表决及申报。项目经初步酝酿后,村项目建设理事会将需要实施的项目和实施方案在村民小组公开栏、村委会村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经村民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参会,参会人员二分之一通过),向村委会申报(申报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项目实施起止时间,实施详细地点,预期实施目标,投资规模,筹资渠道,项目设计方案和具体预算等内容)。

  (四)项目审批。村委会对各村民小组申报的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附有项目具体预算清单)进行初步审核,提交镇政府审核后报区振兴办审批,区振兴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批,重点对项目必要性、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路线、项目具体预算清单、是否符合村民自建条件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批复意见。批复意见应包括项目是否要采取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方式及组织校准等意见。批复的项目应由镇政府公示7天无异议后,才能实施。

  第四条 项目实施

  一、确定施工方。根据项目批复意见,对于政府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小型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应通过镇农村“三资”交易平台确定施工方;对政府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大、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必须采用政府采购或向社会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方。

  二、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农村建设项目确定施工方后,按规定对施工方和《项目施工合同》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施工方与项目建设单位(村)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三、项目施工监督。镇政府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村项目理事会应组织有责任心和有经验的村民对材料采购、施工现场和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对采取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方式的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应向镇政府报送施工办法,严格按批复的施工办法组织施工。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所有施工现场签单,必须有村民理事会成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名,并进行公示,才能作为有效结算报账凭证。对一般小型农村建设项目,镇政府负责组织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验收

  项目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逐级报村委会、镇政府审核,再由镇政府向区振兴办提出验收申请。

  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镇政府申请验收报告;

  二、坡头区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会议人员表决登记表(附件5),图片等;

  三、坡头区建设新农村示范村项目申报材料、审批表(附件2);

  三、农村“三资”交易平台相关资料或政府采购、招投标资料;

  四、项目施工合同及其他工程合同;

  五、坡头区建设新农村示范村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

  六、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书;

  七、项目公示相片和项目建设前、中、后照片;

  八、其他证明材料。

  在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区振兴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及审定奖补金额。

  第六条 镇政府和村委会具体负责扶贫档案收集和归档管理工作。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驻村干部要收集完善好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等与项目相关报表、资金使用、文字资料、影像资料作为项目的档案资料。建立健全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从项目选定到验收评估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资金奖补原则。坚持先启动先补助、不启动不补助。对率先全面启动“三清理”(即清理村巷道乱堆乱放,清理房前屋后和村道巷道积存垃圾、建筑材料,清理沟渠池塘溪河淤泥、垃圾)、“三拆除”(即拆除危旧房、废弃猪牛栏及露天厕所茅房,拆除乱搭乱建、违章建筑,拆除非法违规商业广告、招牌、栅栏圈围)等和“三整治”(整治垃圾、整治污水、整治畜禽污染)等的贫困村及辖区内村民小组,优先安排资金。

  第八条  奖补对象和奖补时间。对我区2个省定贫困村(官渡镇山嘴村委会、乾塘镇沙城委会)及辖区内村民小组新农村示范建设工作予以奖补。奖补资金自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止。

  第九条  奖补标准。根据项目验收结果,财政部门按照补助标准和补助政策兑现补助资金,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原则上工程造价80%以下。

  第十条  资金的使用和拨付按照“分级审核,逐级拨付”的原则,接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后,由区农业局(区委农办)联合区财政局对审批纳入全区新农村项目库的项目作出资金分配办法报区政府审批后,下达到镇财政所。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村)向镇财政所申请,镇财政所按照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或财政报账制管理办法进行支付。

  一、财政资金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对一般小型的新农村建设项目(拟申请使用财政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坡头区省定贫困村新农村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6);

  2.坡头区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会议人员表决登记表(附件5);

  3.坡头区建设新农村示范村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2);

  4.农村“三资”交易平台相关资料;

  5.项目施工合同及其他工程合同;

  6.发票;

  7.坡头区建设新农村示范村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

  8.坡头区建设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验收表(附件4);

  9.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书;

  10.项目公示相片和项目建设前、中、后照片。

  (二)若是采取政府采购或者向社会招标的工程,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以下资料:

  1.政府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中标书;

  2.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预算;

  3.监理合同;

  4.监理报告;

  5.设计合同。

  二、资金支付规定。工程款可以按工程进度进行支付,每完成工程量的30%,经业主、村委会、镇政府确认,可申请支付项目预算的30%,但累计不能超过项目预算的60%,其余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完毕后按照奖补标准拨付。工程必须保留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保质期满合格后再付清。

  第十二条  镇财政所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奖补和扶持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应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实行区统筹、镇、村具体实施的分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区乡村振兴办负责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等工作;区交通部门负责村道巷道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区住建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及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区水利部门负责集中供水设施项目的技术指导,区卫计部门负责卫生站等部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区文广新、体育部门负责部分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其他项目根据职能分工确定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使用安全、统筹管理;区审计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奖补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上级下拨的资金;村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帮扶单位要支持项目建设;驻村工作队全程参与奖补和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将奖补资金使用于以下用途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拆旧、青苗、让地、误工的补助或补偿;

  二、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不含基建财务规则中明确的建设成本);

  三、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四、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弥补企业亏损;

  六、修缮楼、堂、馆、所及建造职工住宅;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垃圾运输工具);

  九、广场、小公园等应由村内自行解决的场地或设施;

  十、城市基础设施;

  十一、企业担保金;

  十二、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十三、贷款贴息;

  十四、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十五、其他与新农村建设无关的任何支出。

  第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等行为,影响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建设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资金,如无指定要求或另行制定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乡村振兴办会同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坡头区省定贫困村名单

  2.坡头区建设新农村示范村项目申报审批表

  3.坡头区建设新农村示范村项目验收申请表

  4.坡头区建设新农村示范村项目验收表

  5.坡头区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6.坡头区省定贫困村新农村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坡头区省定贫困村名单

  序号

  贫困村名称

  自然村名称

  1

  山嘴村委会

  山嘴村

  鸭屋村

  石溪村

  云梯村

  2

  沙城村委会

  梁圩南村

  新川西村

  姓冯村

  梁圩村

  田??村

  上高村

  沙城南村

  沙城北村

  梁圩东村

  五联村

  新川北村

  姓郑村

  张余村

  姓杨村

  四宜中村

  姓庞村

  新川东村

  那洪村

  姓梁村

  青山东村

  北马新村


  附件2

  坡头区建设新农村示范村项目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

  (盖章)

  镇      村委会     村民小组

  负责人

  (签字)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类别

  (奖补比例%)

  建设时间

  项目投资总额

  (元)

  拟申请财政资金(元)

  村民自筹资金(元)

  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情况

  年  月  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会   人,实到会  人,同意人数   人,反对人数  人,弃权人数   人。

  村委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驻村工作队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镇政府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区发展和改革局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区乡村振兴办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提交时应附1. 项目申报材料; 2.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材料。此表一式六份,村民小组两份,村委会、镇、主管部门、区振兴办各一份。


  附件3

  坡头区建设新农村示范村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财政审核结算额(元)

  其

  中

  申请财政

  补助(万元)

  村民自筹(万元)

  项目实施情况

  施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驻村工作队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镇政府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六份,村民小组两份,村委会、镇、主管部门、区振兴办各一份。


  附件4

  坡头区建设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验收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实施情况

  预算资金

  总投入(元)

  其

  中

  拟申请财政类补助(元)

  村民自筹(元)

  结算财政审核金额(元)

  财政核定补助金额(元)

  项目

  验收

  意见

  验收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验收小组成员

  单位

  职务

  姓名(签字)

  注:此表一式六份,村民小组两份,村委会、镇、主管部门、区振兴办各一份。


  附件5

  坡头区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村民

  代表会议记录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主办单位:     村委会     村民小组

  项目建设提议人:

  参加人员: 户代表共    人

  主持人:                   记录人:

  会议内容:

  一、主持人确认到会人数。各位代表,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召开新农村建设项目村民民主议事会议,应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户代表)   人,现实际到会   人,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开会。

  二、介绍项目规划、资金筹措及筹资筹劳等议案。

  三、参会人员讨论发言。

  …………

  四、根据讨论意见修正议案。

  五、参会代表对议案进行表决。

  经到会人员举手表决,    人同意,   人不同意,   人弃权,同意人数达到参会人数的    分之    ,符合一事一议的相关规定,决议有效,具体决议事项如下:

  (一)同意在村内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

  1

  (二)按照村民意愿以及村级财务管理原则,由村民推举

  为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理财小组成员。

  (三)同意按本村现有人数,人均筹资     元,捐资自愿。

  (四)同意按现有劳力,劳均出工    个工日。如本人提出申请,可以资代劳。

  (五)同意投入集体资金       万元。

  (六)工程建设方式:自筹自建(),半承包(),完全承包()。(请在其中一种打√,如用两种以上,请详细说明。)

  参会人员签字:


  坡头区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会议

  人员表决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议事

  项目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应参会人数

  参会人数合计

  同意合计

  反对合计

  弃权合计

  注:填报单位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


  附件6

  坡头区省定贫困村新农村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申请表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申请单位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投资总额

  财政核定奖补金额

  已拨金额

  本次申请金额

  累计余额

  收款单位

  开户行

  收款单位账号

  请款内容

  村委会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驻村工作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镇政府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