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村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9-30 18:09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湛坡府规〔2018〕4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村项目建设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农村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局反映和咨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关于加快农村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推进我区省定贫困村创建新农村示范村项目建设,加快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的进度。现结合实际,就我区加快农村建设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完成本村规划的基础上,对照各行业部门的农村项目标准,按照先急后缓原则,优先解决集中供水、村道巷道硬化、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垃圾处理、卫生站等部分公共卫生设施、部分公共文化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本村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区级联席会议审批(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施工图及项目预算),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农业、发改、财政、住建、项目主管部门组成,对上报项目出具审核批复意见(应明确实施主体),区乡村振兴办负责协调具体工作。农村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评、风险评估。不需要招投标的农村建设项目,其申报和施工不进行财政预算审核,只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财政结算审核。

  二、项目招投标

  依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采用招标方式,直接进入项目的实施环节,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公平竞争、节约原则自行决定施工单位。

  需要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的实施

  农村建设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技术指导和监督责任。

  除对单栋房屋建筑面积500㎡以上的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外,其余小型工程项目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对同一个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集中供水、村道巷道硬化、垃圾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卫生站等部分公共卫生设施、部分公共文化设施等)可分单项单独施工(不视为分拆工程),不宜采用对不同类别的项目进行打包的方式。对不同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的建设项目,允许独立由施工单位承接,不宜采用将所有村庄合并捆绑打包的方式。

  四、项目的验收

  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实施主体)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村“两委”组织村民理事会、村民代表等,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签署验收报告。区财政部门对竣工验收的农村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应尽可能缩短规定审核时间,出具结算报告。

  五、资金的拨付

  农村建设项目的所有财政资金按项目实际建设进度支付,但进度款拨付不能超过50%,质保金按建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或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他农村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