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湛江市坡头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8-16 17:08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2024年湛江市坡头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规范肥料的质量监督抽查,特制定本抽查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湛江市坡头区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生物有机肥、复合肥料。

  3  检验及判定依据

  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

  NY 884-2012《生物有机肥》

  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8572-2010《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2017《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

  GB/T 8574-2010《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6-2010《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

  GB/T 23349-2020《肥料中砷、镉、铬、铅、汞含量的测定》

  GB/T 24890-2010《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NY/T 798-2004《复合微生物肥料》

  4  抽样

  4.1  抽样范围:湛江市坡头区的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

  4.2  抽样地点: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

  4.3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包装完好的瓶装、桶装或袋装产品。

  4.4 抽样品种类别批次

  产品按批抽样,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每个品种类别取一批。

  4.5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按每个品种类别随机选取一批,按相关的标准要求确定选取抽样的袋数。抽样前要将包装袋上下颠倒四至五次,并使用标准要求的取样器(采样探子)采样,用采样探子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处采样,依次从每袋的四个角处,按上述取样方式采集样品,每袋取出四管(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4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如实准确填写《抽样单》,填写抽样封条并签名,严谨封存样品。一份样品供产品质量检验,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机构;一份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查单位。

  4.6 抽样应注意问题

  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4.7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5.1.1 复合肥料检验项目及标准条款

  复合肥料检验项目及标准条款见表1。

  表1 复合肥料检验项目及标准条款

序号

检测项目

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说明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总氮

GB/T 15063-2020

GB/T 8572-2010

2

有效磷

GB/T 15063-2020

GB/T 8573-2017

GB/T 15063-2020

3

GB/T 15063-2020

GB/T 8574-2010

4

总养分(N+P2O5+K2O)

GB/T 15063-2020

GB/T 15063-2020

5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GB/T 15063-2020

GB/T 8573-2017

GB/T 15063-2020

6

氯离子

GB/T 15063-2020

GB/T 24890-2010

复混(合)肥料“含氯(高氯)”的产品不检

  5.1.2 生物有机肥检验项目及标准条款

  生物有机肥检验项目及标准条款见表2。

  表2 生物有机肥检验项目及标准条款

序号

检测项目

标准条款

检测方法

强制性

非强制性

重要项

较重要项

次要项

1

有机质(以干基计)

NY 884-2012

NY 525-2012

2

pH

NY 884-2012

NY/T 798-2004

3

水分

NY 884-2012

NY/T 798-2004

4

有效活菌数

NY 884-2012

NY/T 798-2004

5

总铅(Pb)(以烘干基计)

NY 884-2012

GB/T 23349-2020

6

总砷(As)(以烘干基计)

NY 884-2012

GB/T 23349-2020

7

总镉(Cd)(以烘干基计)

NY 884-2012

GB/T 23349-2020

8

总汞(Hg)(以烘干基计)

NY 884-2012

GB/T 23349-2020

9

总铬(Cr)(以烘干基计)

NY 884-2012

GB/T 23349-2020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

  6  判定原则

  6.1  经检验,所检样品全部项目合格,判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未发现不合格;

  示例1:经抽样检验,样本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

  6.2  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含有重要项不合格的,判定为严重不合格;仅有较重要项、次要项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T/GDAQI 020-2022)

  监督总体判定,若所检样本为严重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为严重不合格,若所检样本为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为不合格。(T/GDAQI 020-2022)

  示例2: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XXX”项目不符合XXX和XXX标准要求,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监督总体不合格。

  6.3  对被检样品有明示的质量要求时的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

  6.4  对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的判定

  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6.5  对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时的判定

  当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

  异议处理复检

  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