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2025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组织编制了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2025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山塘村赤沙、后塘、米稔、由横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属于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可依法实施征收。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山塘村赤沙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8758公顷(13.1370亩)。其中,农用地0.8758公顷(13.1370亩),含耕地0.0770公顷(1.1550亩)。
2、拟征收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山塘村后塘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4656公顷(21.9840亩)。其中,农用地1.4656公顷(21.9840亩),不涉及耕地。
3、拟征收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山塘村米稔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191公顷(1.7865亩)。其中,农用地0.1191公顷(1.7865亩),不涉及耕地。
4、拟征收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山塘村由横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9254公顷(13.8810亩)。其中,农用地0.9254公顷(13.8810亩),含耕地0.2639公顷(3.958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湛府通〔2024〕2 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54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1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5〕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湛府规〔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湛府办函〔2021〕77号)的有关规定,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征地社保费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8.6万元/亩)的26%一次性计提,资金存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13.563086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础原则确定。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5年3月28日至2025年4月28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征地工作组(地址: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人民政府院内,联系人:梁万德,电话:1370273448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我区自然资源局反馈。异议提交地址为: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黄立章,联系电话:0759-2534355)。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2025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局部) (1).pdf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