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环罚字〔2018〕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湛江市坡头区黄屋水产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7-12 20:07 来源: 区环境保护局 字号: 【大】 【中】 【小】

  来源: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编辑:zjepbqf 发表时间:2018-07-09 14:30  点击:152 次     湛环罚字〔2018〕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坡头区黄屋水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40949358187

  法定代表人:黄土坑

  地址:湛江市坡头区麻斜办麻新村委会黄屋村辖下牌楼东南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水产品加工项目于2013年3月建成,于2017年底投入生产,生产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是废水。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水产品加工项目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水产品加工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总磷浓度为3.04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10mg/L、悬浮物浓度为154mg/L、氨氮浓度为12.8mg/L,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另查明,你公司水产品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经验收。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3月1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8年4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于2018年5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申请听证、陈述申辩。你公司申辩: 接到环保局责改后立即对排污系统改造,把水塘抽干把污泥运走,新增硬底化三级过滤池,将污水集中再用车运走,避免污染环境;属无心初次违;是季节性来料加工,无固定工人,经营困难;要求免处罚。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环限改字[2018]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环罚告字[2018]13号)、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2号

  联系电话:3381650、3381651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