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华隆机电工贸有限公司 “8·21”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9-07-16 20:07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2013年9月18日,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反映,称8月21日南油码头“海洋石油601船”发生一起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市安监局随即指示坡头区安监局尽快调查核实。区安监局通过了解,确认发生事故情况属实,立即向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监局汇报。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有关规定,坡头区政府于1012日成立了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庞世昭为组长,区监察局、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有关单位、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湛江华隆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设计、制造、安装:民用建筑用钢架结构、脚手架搭建,贮藏用金属箱;销售、租赁、维修及保养:机械设备、海洋石油设备;船舶清污、工业除锈防腐服务;零售:办公用品,体育用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职业介绍;建筑物清洁服务;房屋修缮,车间厂房维修,室内外装修;收购废旧金属;自有物业租赁、物业服务;国际船舶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华隆公司共有员工58人,其中管理人员9人、特殊工种人员30人,其他员工19人;内设行政部、工程部、市场部和财务部。

华隆公司2010年12月取得《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设备维修资格证书》(海油总.146);2012年7月取得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4912Q11045ROS)和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TC04912E10267ROS;2013年1月取得《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公司承包商HSE作业资质证》(NO.054)2013年5月被列入《湛江海事局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备案名单》(粤海事危[2013]355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21日11时30分,中海油服船舶事业部湛江作业公司委托华隆公司对其所属的“海洋石油601船”进行污油水回收作业。该船停泊在湛江南油码头。 

当天16时30分,华隆公司7名作业人员到南油码头“海洋石油601船”进行污油水回收作业。21时35分,当抽完最后一个污水舱(舱底水舱)的污油水后,华隆公司两名作业人员向阳和曹洋在回收抽水软管时,发觉软管无法收回。另一员工陈东看见后,就走过来帮忙。三人合力也无法将软管拉出。曹洋携带防爆电筒,检查发现软管尾端过滤金属头卡在舱内直梯上。向阳试图下舱处理,陈东提醒他千万不要下舱。向阳不听陈东的劝阻,擅自进入舱内,解脱了被卡住的软管。当向阳向上爬将要出舱时,突然晕倒在舱内。曹洋和陈东看见后,急忙大声呼喊救人。正在机舱内进行其他作业的王云泽听到呼救声,立即奔到出事地点。由于救人心切,他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就下舱救人,结果自己也晕倒在舱内。正在甲板上歇息的向军听到儿子向阳出事后,迅速奔到出事地点,拨开人群,挤到舱口下舱施救,结果也晕倒在舱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华隆公司员工陈东立即拨打120求救,并向公司现场协调负责人陈永华报告。陈永华立即拨打119、110报警,并向华隆公司法人代表龙绍成报告。龙绍成当时在深圳,得知公司出事后连夜从深圳赶回。与此同时,“601”船上的二管轮陈伟华也打电话向船舶湛江作业公司调度室报告,调度室逐级上报至船舶事业部、中海油服湛江分公司和中海油服公司。

中海油服公司立即启动一级应急救援预案。现场人员急忙将船上的风机接到水舱口向舱内通风又将船上2根压缩空气软管接到污水舱口向舱内供应氧气。现场人员一直尝试采用多种方式施救,但未能成功。

21时51分,120救护车率先赶到现场,坡头边防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也随后赶到。22时17分,消防人员赶到现场,立即佩戴专业装备下舱施救。

23时11分,消防队员先后将向军、向阳、王云泽3人救出污水舱,并送上救护车送医院急救。经医院诊断,3人均为硫化氢中毒。向阳经抢救无效于8月22日0时36分死亡,向军、王云泽经抢救治疗后分别于9月13日、9月27日康复出院。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华隆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安排公司人员看护伤者,安抚伤者、死者家属,主动承担医疗费、看护费、误工费、伙食费等,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9月18日,华隆公司与死者向阳的父亲向军、母亲杨端菊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给死者家属75万元(包括工亡赔偿金、安葬费、抚恤金)。另外,补偿给伤者10万元,支付医疗费、看护费、伙食费等25万元。各项费用共计110万元。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向阳,男,汉族,华隆公司员工,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广东培训中心《船舶防污染作业人员培训证明》和南海西部医院《陆地健康证》。其在本次事故中中毒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2日0时36分死亡死亡。

向军(向阳的父亲),男,汉族,华隆公司员工,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广东培训中心《船舶防污染作业人员培训证明》和南海西部医院《陆地健康证》。其在本次事故中中毒昏迷,经医院抢救治疗后于9月13日康复出院。

王云泽,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打零工),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广东培训中心《船舶防污染作业人员培训证明》和南海西部医院《海上健康证》。其在本次事故中中毒昏迷,经医院抢救治疗后于9月27日康复出院。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1)违规操作。华隆公司员工向阳,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擅自进入舱底水舱处理被卡住的管线,造成本人中毒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应急救援办法错误。王云泽、向军,救人心切,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冒险进入舱底水舱救人,造成自己也中毒晕迷于舱内。这是本次事故进一步扩大的直接原因之二。

2、间接原因

1)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华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足,致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且应急处置能力低下。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缺位。华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行为。这是造成本次事故进一步扩大的间接原因之二。

(一)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向阳,华隆公司员工,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擅自进入舱底水舱处理被卡住的管线,造成本人中毒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向阳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本应追究其责任,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追究责任人员

1)黄亚贵,华隆公司总经理助理、船舶清污主管,本次污油水回收作业现场负责人,未能履行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和冒险施救行为。黄亚贵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华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处理。

2)龙绍成,华隆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事故发生后,只报110、119和发包方及发包方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龙绍成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坡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龙绍成处以2万元罚款。

(三)给予责任单位经济处罚的建议

华隆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坡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华隆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严格执行,确保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二)强化安全培训教育效果。华隆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培训效果,全面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杜绝“三违”现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华隆公司要组织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员工加强《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自觉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四)加强现场作业管理。华隆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加强作业现场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湛江华隆机电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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