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头区南调街大湾二村“3·29”建筑施工工地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9-07-16 20:07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2019年3月29日下午5时许,坡头区南调街麻东村委会大湾二村居民黄日荣新建住宅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  

  事故发生后,坡头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书记谢伍,区长陈景泰,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陈升,原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张坚先后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者,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尽快组织力量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并深刻总结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安委办牵头组织成立了坡头区南调街大湾二村“3?29”建筑施工工地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南调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人员组成,并聘请湛江市2名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察现场、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屋主)基本情况

  黄日荣,男,58岁,坡头区人;黄真华,男,37岁,黄日荣的大儿子;黄周保,男,33岁,黄日荣的二儿子;黄真华和黄周保宅基地上新建住宅楼的实际屋主是黄日荣。  

  (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1.袁述福建筑施工队:该施工队由包工头袁述福(男,49岁,坡头区人)临时组建,没有固定的组织架构,没有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证书。  

  2.黄日弟(男)抹灰班组:该班组由分包工头黄日弟(男,28岁,坡头区人)临时组建,没有固定的组织架构,没有依法取得抹灰作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  

  (三)工程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26日,坡头区南调街麻东村委会大湾二队经济合作社分别安排给黄真华、黄周保兄弟俩宅基地各120平方米。2016年11月11日,经黄真华、黄周保同意,黄日荣以黄真华、黄周保的名义办理宅基地建房申报手续。2017年1月6日,原湛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坡头分局分别给予黄真华、黄周保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分别为:建字第440804201700008号、建字第440804201700007号),规划许可建设规模均为框架结构六层、基地面积120平方米、建筑面积771.6平方米。  

  2017年11月27日,经黄真华、黄周保同意,黄日荣出资在黄真华、黄周保的宅基地上动工建设住宅楼,新建住宅楼的实际屋主为黄日荣。动工前直至事故发生,黄日荣新建住宅楼工程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截至事故发生当天,黄日荣新建住宅楼的主体工程和外墙抹灰已完成,实际建成楼高八层半约30米,总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违规超建2层半,超建面积约456.8平方米。            

  (四)工程发包和承包情况

  2017年12月,黄日荣新建住宅楼基础完成,黄日荣将±00以上工程发包给袁述福建筑施工队,包工不包料,发包范围包括主体、内外墙抹灰、铁工、木工、机械、手脚架等,发包单价为330元/平方米,总价约70万元。黄日荣与袁述福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也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18年12月,黄日荣新建住宅楼主体工程完成后,袁述福将外墙抹灰工程分包给黄日弟(男),包工不包料,按21元/平方米计算工钱,抹灰面积约3000平方米,总价约6.3万元。袁述福与黄日弟(男)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也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黄日弟(男)从袁述福处分包黄日荣新建住宅楼外墙抹灰作业工程后,临时组建了一个抹灰班组(前期18人,后期7人),于2019年2月24日开始抹灰作业。黄日弟(男)既是该抹灰班组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又参与班组的抹灰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3月29日下午2时左右,分包工头黄日弟(男)带领小工黄日弟(女)、大工陈振雄(小工黄日弟的儿子)等7人组成的抹灰班组到南调街麻东村委会大湾二村黄日荣新建住宅楼进行外墙抹灰作业。他们先从七楼开始往下楼层作业,七楼、六楼完工后,转下五楼作业。黄日弟(女)在五楼物料提升机口接收一楼地面运送上来的材料,陈振雄在五楼靠近提升机口的阳台进行外墙抹灰作业,两人均没有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下午5时许,黄日弟(女)踩上内高外低、圆木支架已经折断的楼层接料平台,失稳坠落,同时惊叫了一声,在旁边作业的陈振雄听到黄日弟(女)的惊叫声后,大喊一声“妈”,伸手去拉黄日弟(女),被黄日弟(女)将其连带一起坠落下楼。同在五楼其他房间作业的周日森、黄日弟(男,分包工头)听到陈振雄的高叫声后,急忙跑到提升机口,发现黄日弟(女)和陈振雄两人已坠落在一楼物料提升机的机架底部。现场作业人员急忙跑过来将两名伤者从提升机的机架底部抬出,并拨打“120”呼叫救护车和通知屋主黄日荣。  

  ()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屋主黄日荣接报后立即赶回现场,让现场作业人员将两名伤者分别抬上自己及朋友的两辆小汽车,于下午5时50分送到附近的坡头区人民医院抢救,坡头区人民医院派出救护车将伤势较重的陈振雄转送到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当天晚上7时许,黄日弟(女)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3月30日)下午4时许,陈振雄也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黄日荣将伤者送到坡头区人民医院抢救后,立即打电话向南调街道办事处报告事故情况,南调街道办事处接报后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向市应急局报告,同时向区政府相关领导汇报并向区住建局通报事故情况。  

  ()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南调街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多次召集屋主黄日荣、总包工头袁述福和死者家属三方协商赔偿事宜。2019年4月3日,黄日荣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等共250万元。  

  (四)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和屋主快速反应,将伤者尽快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南调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工作,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没有造成次生性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

  1.黄日弟,女,抹灰班组小工,坡头区人,在事故中不幸死亡。  

  2.陈振雄,男,抹灰班组大工,坡头区人,在事故中不幸死亡。  

  死者黄日弟和陈振雄是母子关系。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有关统计规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违规作业。黄日弟(女) 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2、3.0.5条之规定,在五楼物料提升机口作业前,没有对楼层接料平台进行安全检查,没有佩戴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便踩上内高外低、圆木支架已经折断的物料提升机的楼层接料平台,失稳坠落;陈振雄听到黄日弟(女)的惊叫声后,伸手去拉黄日弟(女),被黄日弟(女)将其连带一起坠落下楼,造致两人死亡。  

  2.间接原因

  (1)袁述福建筑施工队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1)违法承包。袁述福建筑施工队没有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证书,而承包黄日荣新建住宅楼建筑工程;没有按规定与发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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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2条“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按类别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应做验收记录。验收可分层或分阶段进行。”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违法分包。袁述福建筑施工队将黄日荣新建住宅楼外墙抹灰作业分包给不具备抹灰作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黄日弟(男)抹灰班组,没有按规定与分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缺乏安全防护设施。物料提升机楼层接料平台没有独立搭设,没有安全门、安全防护栏杆等安全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临边、洞口、脚手架、物料提升机、临时用电等缺乏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违规使用竹竿代替钢管搭设脚手架,没有铺设脚手板,只有小部分地方拉设安全网。  

  4)现场安全管理缺位。袁述福建筑施工队没有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5)安全培训教育缺位。没有按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没有按规定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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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4条“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等在建筑物间设置的停层平台两侧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第4.1.5条“停层平台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的楼层防护门,并应设置防外开装置。井架物料提升机通道中间,应分别设置隔离设施。”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黄日弟(男)抹灰班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1)违法承包。黄日弟(男)抹灰班组没有依法取得抹灰作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而从袁述福处分包黄日荣新建住宅楼的外墙抹灰作业。  

  2)安全检查缺位。没有按规定对班组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班组成员违规作业行为。  

  3)违规使用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物料提升机司机刘日贵(男,50岁,坡头区人),并同时安排他搅拌水泥沙浆,造成刘日贵在开机工作时间脱离提升机岗位去搅拌水泥沙浆,将物料提升机的吊笼停放在六楼而没有降到一楼最底层。  

  (3)屋主黄日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1)违法发包。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没有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的袁述福建筑施工队11;没有按规定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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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⑩《龙门架及井架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88-2010)第11.0.2条:物料提升机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违法建设。没有依法向住建部门申报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12便动工建设,超规划许可规模进行建设,没有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3)安全协调管理缺位。没有按规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管理,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  

  (4)行政监管存在的重要问题

  1)南调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13

  2018年7月24日,南调街道办事处发现黄日荣新建住宅楼超规划许可规模进行建设,下达了书面整改通知,但没有跟踪落实整改,也没有向区城管执法、住建等相关部门报告。2018年11月,南调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黄日荣新建住宅楼存在多项安全隐患,只是口头警告和要求及时整改,但没有跟踪落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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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13﹞《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湛府〔2012〕 19号)第十八条:镇政府(街道办)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发现或接到村(居)民委员会违法建设报告后,及时做好宣传劝阻工作并向城管执法、国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四)镇政府(街道办)对在镇、村庄规划区未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  

  2)原湛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坡头分局执法不力14

  2018年8月1日,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坡头分局巡查发现黄日荣新建住宅楼超建二层,下达了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并进行了立案。其后在2018年8月14日、2018年9月20日、2018年10月8日、2019年2月23日巡查中,均发现黄日荣新建住宅楼有继续违法施工行为,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坡头分局采取了拆除模板、没收施工工具等措施,但未能有效遏制黄日荣新建住宅楼违法建设行为。从2018年8月1日立案至2019年3月29日事故发生,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坡头分局一直没有依法对黄日荣新建住宅楼违建行为进行查处,也没有向坡头区人民政府报告。(注:2019年2月20日,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坡头分局合并于新组建的坡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原湛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坡头分局规划管理工作不落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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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湛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坡头分局没有对黄真华、黄周保的  

  ﹝14﹞《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区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或接到政府交办、有关部门移交、通报或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查处;(二)依法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四)对违法建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提请区政府审批强制执行;(五)对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要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通报。  

  ﹝15﹞《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九条:城市规划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日常巡查; (三)对已审批的建设项目,要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管执法部门通报备案; (四)对审批后的建设项目(含维修加固项目的审批)要跟踪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划审批内容构成违法建设,拒不整改的,向城管执法部门通报并将当事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五)配合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后跟踪监督管理,没有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其超规划许可规模建设并向区城管执法部门通报。(注:2019年2月20日,湛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坡头分局合并于新组建的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4)坡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监管责任不落实16

  黄日荣新建住宅楼没有申报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办理施工安全报监手续,坡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对其  

  实施监督管理,未能发现和查处其违法建设行为,也未能发现和消除其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17。  

  5)麻东村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不落实18

  麻东村委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没有制定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台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没有及时向南调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黄日荣新建住宅楼违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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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查处违反建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建设行为予以制止、查处;(二)对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超越审批范围的建设行为予以制止、查处。  

  ﹝18﹞《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2项“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坡头区南调街大湾二村“3?29”建筑施工工地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该事故等级属一般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黄日弟,女,抹灰班组小工,违规作业,失稳坠落,并将伸手施救的陈振雄连带坠落下楼,造致两人死亡。黄日弟(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本应追究其责任,但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2人)

  1.袁述福,袁述福建筑施工队负责人,总包工头,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黄日弟(男),袁述福建筑施工队抹灰班组组织者和管理者,分包工头,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3人)

  1.黄日荣,南调街麻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直接进行违法建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庞华新,南调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党支部书记、经济发展办副主任,负责民房报建审核、民房建筑日常巡查等工作。经查,其对所负责的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发现黄日荣新建住宅楼违建行为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也没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现安全隐患未能跟踪落实整改。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林志辉,群众,坡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控违分队长。经查,其在2018年11月至今,接管麻东村委会海川快线以南控违工作,对黄日荣新建住宅楼违建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4人)

  1.文木秀,南调街党工委委员,分管规划、建设等工作。经查,其对分管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失察,未能督促指导规划办相关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黄日荣新建住宅楼违建行为处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黎国文,中共党员,现任坡头区政府办主任科员、区信访局局长。经查,其在担任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坡头分局副局长期间,于2016年7月至2019年2月分管控违工作,对分管的工作督促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王潘刚,中共党员,坡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控违分队长。经查,其在2015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负责麻东村委会海川快线以南控违工作,对黄日荣新建住宅楼违建行为进行了立案,但查处不力,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何强,中共党员,现任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建管股股长。经查,其在担任原湛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坡头分局建管股股长期间,负责城乡民房报建、资料审核和许可证的批后巡查管理工作,但没有履行规划许可证批后巡查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五)建议给予通报批评的人员(6人)

  1.黄海松,现任坡头区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局长。经查,其在担任南调街党工委书记期间,对辖区违建行为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2.李观胜,现任南调街党工委书记。经查,其在担任南调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对辖区违建行为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3.李宏伟,现任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经查,其在担任湛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坡头分局副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期间,对建管股履行规划许可证批后巡查监管职责缺位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4.苏兴忠,现任坡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经查,其在担任坡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期间,分管建筑股、安监站工作,对分管部门存在的监管缺位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5.杨雅婷,中共预备党员,坡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股副股长,负责建筑管理股全面工作。经查,其对黄日荣新建住宅楼未办理施工许可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6.叶锋生,群众,坡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人,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全面工作。经查,其对黄日荣新建住宅楼未办理报监手续失察,未能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六)建议给予问责的单位(5个)

  1.南调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对黄日荣新建住宅楼违建行为制止不力,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建议责成其向坡头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坡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查处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黄日荣新建住宅楼违建行为,建议责成其向坡头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坡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黄日荣新建住宅楼安全监管缺位,建议责成其向坡头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原湛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坡头分局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监管缺位,因其已于2019年2月20日合并于新组建的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建议由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向坡头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5.麻东村委会安全生产巡查、报告责任不落实,没有及时报告黄日荣新建住宅楼违建行为,建议责成其向南调街道办事处作出深刻检查。  

  (七)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2个)

  1.袁述福建筑施工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坡头区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2.黄日荣(新建住宅楼的实际屋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坡头区应急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八)其他建议

  建议责成坡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尽快依法查处黄日荣新建住宅楼违法建设行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南调街道办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隐患问题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整改不落实的,要联合相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麻东村委会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强化行业监管责任的落实。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管生产经营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肃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1.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2.区住建局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对排查出来的隐患问题要督促落实整改到位,实行闭环管理。要加大建筑施工“打非治违”力度,严肃依法查处无证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工人违规违章作业等行为。  

  3.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审批后的建设项目跟踪监督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反规划审批内容的项目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教育作为防范事故的重要举措,充分利用有线电视、手机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坡头区南调街大湾二村“3·29”建筑施工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