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同志经济责任审计审前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及坡头区委组织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书》(湛坡组监督函〔2014〕1号),坡头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4年7月18日起,对李扬同志于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任期审计为近五年)任坡头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期间,有关部门、单位及干部、职工如有情况和意见建议,可向审计组反映;反映情况请提供真实姓名与联系方式,否则,一般不予受理。同时,请对审计组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特此公示
审计组办公地点:坡头区南调路438号坡头区审计局二楼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9--3956178
2014年7月11日
(本公示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7月1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