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202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03 14:01 来源: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 字号: 【大】 【中】 【小】

  为了成片开发的需要,我区拟依法征收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邓屋村属下的集体土地11.1798公顷,作为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202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一东至龙头镇邓屋村油麻埇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南至邓屋村油麻埇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西至龙头镇邓屋村高山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北至龙头镇邓屋村大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地块二东至油麻埇村,南至邓屋村油麻埇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西至龙头镇邓屋村大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北至龙头镇邓屋村大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地块三东至省道S286,南至邓屋村油麻埇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西至油麻埇村,北至邓屋村油麻埇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

  (详见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202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

  该项目拟征收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邓屋村属下的集体土地总面积11.1798公顷,现状地类为农用地11.1559公顷(园地3.9171公顷、林地5.7526公顷、草地0.6425公顷、其他农用地0.8437公顷)、建设用地0.0239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拟作为龙头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135万元/公顷(9万元/亩)补偿。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已纳入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 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府规〔2022〕5号)文等省、湛江市留用地管理规定执行,按实际征地面积12%划留给被征地集体。

  (三)社保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湛府办函〔202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征地社保费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8.6万元/亩)的26%的比例计提,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础原则确定。

  七、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人民政府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庞尧,联系电话:13828282733)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征地工作组现场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请相互转告。

  如对上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事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反映。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202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局部).pdf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