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02 09:06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当事人:湛江黄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龙头分店 ;

  经营者姓名:黄天梅 ;

  注册号:44080400001953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04MA52CH0XXQ ;

  经营场所: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龙祖路26号商铺 :

  经营范围:零售(连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医疗器械,化妆品,卫生用品,日用品,婴幼儿用品,消毒用品(除危险化学品),家用电器,文具用品。

  2019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湛江黄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龙头分店实施检查,发现该药店内盒装的“复方黄芪健脾口服液”上面竖放一个牌子,上面标示“复方黄芪健脾口服液,买三得四原品,原价68元,立省68元”等内容。当事人涉嫌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有关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调查中,当事人委托黄绍文作为代理人配合我局调查,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提取有关证据材料、对委托代理人询问了解等调查方式。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1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广告,广告内容为“复方黄芪健脾口服液,买三得四原品,原价68元,立省68元”等内容。其解释是:“顾客买了三盒黄芪健脾口服液,每盒68元,共付款204元,就可以得到四盒复方黄芪健脾口服液”。至案发时止,上述药品没有售出,未获得利润所得。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免费赠送药品广告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免费赠送药品广告的时间经过及无利润所得的事实。

  3、现场证据提取单二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免费赠送药品广告的事实。

  4、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5、经营者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身份。

  以上证据均有委托代理人的签名确认。  

  2019年11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湛江市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湛坡市监龙告字〔2019〕21号),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第(二)项“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免费赠送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撤销违法广告,未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规定,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广东省境内的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坡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