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湛江益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东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湛江益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东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WR0Q
住所:湛江市坡头区旦黎南路1号凯旋湾10号楼1层2号商铺
负责人:佘翠丽
身份证号码:440802*****464
联系电话:18*****232其他联系方式:3601876
联系地址:湛江市坡头区旦黎南路1号凯旋湾10号楼1层2号商铺
2019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湛江市坡头区旦黎南路1号凯旋湾10号楼1层2号商铺的湛江益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东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药店大门上方LED电子广告牌标示:“白云山陈李济壮腰健肾丸买一送一……”等内容。在店内货架上陈列有:黄芪健胃膏“买二送一”、迪巧维D钙咀嚼片“买二送一”等药品及“买二送一”广告标签。当事人涉嫌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情况,由李辉同志对该案件线索进行了登记,并于2019年4月18日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主办:李辉,协办:王瑞丽。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提取有关材料证据、询问了解、摄像等调查方式。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13日在位于湛江市坡头区旦黎南路1号凯旋湾10号楼1层2号商铺的湛江益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东分店门口的LED电子广告牌发布免费赠送药品的广告,广告内容为“白云山陈李济壮腰健肾丸买一送一;黄芪健胃膏买二送一…”等。在店内货架上陈列有:黄芪健胃膏“买二送一”、迪巧维D钙咀嚼片“买二送一”等广告标签。从广告发布后至我局检查发现时止,由于当事人发布广告时间不长,上述相关药品没有售出,未获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被委托人真实身份。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行公务及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事实。
3.现场证据提取单三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行公务及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行公务及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事实。
5.湛江益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配送单四份,证明上述相关药品进货、库存及退货情况。当事人没有售卖,没有获取利润。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9年5月9日本局对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湛坡市监告字〔2019〕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第(二)项“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的规定,构成发布免费赠送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查处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取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银行(湛江市境内的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南粤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坡头区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