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9-06-20 16:06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机构名称

湛江市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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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坡头区麻坡路西侧沟尾市场对面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办公电话

0759-3950499

机构联系人

吴慧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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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ptqnyj@163.com

邮政编码

524000

领导班子

洪  源  党组书记、局长

刘  胜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正科级)

詹植球  党组成员、区委农办(区扶贫办)常务副主任

(正科级)

钟文正  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城玮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奇  党组成员、副局长

詹林富  党组成员、副局长

余  青  党组成员、广东省渔政总队坡头大队大队长

张  锦  主任科员

苏晓明  主任科员

邓小怡  副主任科员

戚宇星  区委农办(区扶贫办)专职副主任

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拟订坡头区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水利有关地方性法规、区政府规章草案。参与农业农村经济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坡头区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工作落实。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牵头负责全区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统筹全区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工作。拟订坡头区扶贫开发、扶贫协作、老区建设相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督查考核评估,指导推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坡头区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坡头区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全区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坡头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本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全区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远洋渔业和渔港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坡头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坡头区农用地、渔业水域、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以及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渔业资源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指导全区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   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坡头区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区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坡头区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农业综合执法。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重大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地域水事纠纷。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负责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和指导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防护标准、防御洪水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会同水文部门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工程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和指导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苴建议。编制区级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区级权限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审核工作,提出区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指导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坡头区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农村灌区骨干工程、涝区治理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和指导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坡头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境内外农业交流合作,   参与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开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和指导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和跨地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全区城市供水和节水管理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十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和指导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

(十九)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和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二十)依法负责农业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实施水库、堤防、水闸、十点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二十一)协助省渔政总队坡头大队开展有关工作。

(二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保、信访、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组织协调区农业农村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农业农村和水利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鉴定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规划发展财务股。拟订水利发展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重大水利专业专项规划。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拟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农村金融管理。负责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管理,组织相关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农业补贴政策执行。协调做好各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和水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协助提出预算内水利投资、水利财政资金分解安排建议并指导资金使用。承担本部门财务管理、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各项建设项目的审计调查工作。

(三)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工作落实。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四)农村合作经济与改革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组织协调有关试点、示范工作,牵头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工作。

(五)扶贫规划与开发股(区老区建设办公室)。牵头拟订扶贫开发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贫困对象建档立卡、   动态管理以及扶贫开发宣传等工作。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统筹协调扶贫协作工作。拟订老区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推动老区建设。指导推进专项扶贫、   行业扶贫、产业扶贫、社会扶贫工作。统筹全区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协调组织区直和中央、省、市驻区单位定点扶贫工作。协调指导区内对口扶贫工作。

(六)种植与种业管理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协调发展工作。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拟订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种植业、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肥料安全使用、质量监测等监管工作。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设施农业相关工作。拟订农业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和农药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农药监督管理,负责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疫情监测、防控和监督检查。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药科学合理使用等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蚕种和食用菌。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七)政策法规与科教信息股。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规章草案。负责局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农业水利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承担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动农业水务法制建设。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贯彻落实执行国家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政策,负责农业机械化应用技术与农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重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拟订农业对外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指导、协调农业企业境外投资、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指导涉台农业合作园区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八)综合执法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股)。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承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区农业行政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农业(含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水利)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受理农业水利违法行为举报并依法处理。组织编制、检查和督促实施农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承担农业突发事件预警评估、风险排查、应急演练、协调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协调组织农业应急物资、资助金保障。协调各地农业应急工作。指导监督农业、水利行业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九)畜牧与饲料股(饲料工业办公室)。拟订畜牧业和饲料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推动标准化生产、规模养殖,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协助拟订畜禽种业发展政策,协助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协助监督管理种畜禽。

(十)兽医与屠宰管理股。组织实施兽医、畜禽屠宰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畜禽屠宰行业、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承担执业兽医, 动物诊疗管理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预警管理。组织指导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指导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

(十一)渔业渔港综合管理股。贯彻执行全区水产养殖、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渔业和渔港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产养殖业结构、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工作。负责水产养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养殖证和种苗生产许可制度。办理水产种苗进出口事项,指导渔业健康养殖,水生动植物疫病防治和水产技术推广工作。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野生项目管理工作。承担捕捞渔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捕捞许可制度、伏季休渔制度。监督管理渔具渔法、远洋渔业、渔船和渔港。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开发外海工作,参与涉外渔业事件处理。落实国家有关惠渔政策。组织实施现代渔港、渔业避风水域建设,推动渔港经济建设,指导制定渔港管理章程。

(十二)农业机械化管理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农机管理、安全监理和质量跟踪调查;组织协调引进、示范、推广和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实施工作;指导农机推广体系、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农机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机械化统计工作。

(十三)水资源与河湖管理股。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工作,指导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编制发布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区供水和节水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组织和指导江河湖泊、河口和滩涂的开发、治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承担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十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与审核,组织对水利基建项目及新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实施江海堤围、水库、水闸、引调水等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负责组织和指导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防护标准、防御洪水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监督水利工程防洪抗旱责任制落实。会同水文部门做好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完善防汛防旱监测预警管理信息平台。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抢险物资储备和工程抢险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统计水利设施受灾情况及上报工作,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应急度汛项目和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五)农田水利和水库移民股。拟订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农村大中型灌排工程、涝区治理工程的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和节水灌溉。组织拟订全区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的政策及开发规划,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拟订移民安置政策和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负责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和指导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和指导新建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指导监督全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和指导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按权限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安全方面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实施水库、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