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

发布时间:2021-12-28 15:12 来源: 坡头区医疗保障局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湛江市坡头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

  (四)执行国家、省、市的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执行国家、省、市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 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八)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发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省、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

  (十一)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合作交流、队伍建设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计划并实施。承担全区医疗保障相关数据的管理、统计分析及精算等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审核汇总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识别、预警和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拟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拟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和结算管理。指导、组织、监督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联合采购、配送和结算管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医药服务管理和待遇保障股。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等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区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组织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协同推动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中共湛江市坡区委办公室                     2019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