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
机构名称 | 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
办公地址 | 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761号 |
办公电话 | 0759-3950811 |
机构联系人 | 钟日南 |
投诉电话 | 0759-3950811 |
邮政编码 | 524057 |
领导班子 | 钟日南: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党务、政务全面工作、兼管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工作。 李宏伟:局党组副书记、二级主任科员,分管党建、人事、纪检监察、规划编制、保密、网络安全和征地办相关工作,联系官渡镇自然资源工作。 陈小敏: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森林资源管理、安全生产、自然保护地和统计工作,联系坡头镇自然资源工作。 李志国: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自然资源权益与利用、征地办相关工作、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南调、麻斜街道自然资源工作。 陈田福:市自然资源局南三分局局长,挂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全面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南三分局工作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朱真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执法、扫黑除恶和信访维稳工作。 李应明:海东新区环保与资源管理局副局长,负责征地办日常工作。 陈文杰:南三区公共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设工程管理和城市更新工作。 苏明健:局二级主任科员,分管海域海岛管理工作,负责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乾塘镇自然资源工作。 梁海明:局二级主任科员,负责局党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吕锦玲:海东新区环保与资源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负责征地办分管工作,分管生态修复工作。 梁素荣:局三级主任科员,分管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工作,协管自然资源调查与调处工作。 黄志寿:四级主任科员,分管自然资源调查与调处和地质矿产管理工作,联系龙头镇自然资源工作。 钟 华:局四级主任科员,分管财务与资金运用工作,协管自然资源调查与调处工作。 杨 春: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分管办公室、宣教法规工作,负责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
主要职责 |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湛江市坡头区机构改革方案》《湛江市坡头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区自然资源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海洋局牌子。 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区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城乡勘察测量和城乡规划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本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现状调查和动态监测。 (三)负责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变更调查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变更调查、争议调处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调处土地、林权、海洋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按照标准组织实施考核。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规定,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配合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协助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送工作。 (七)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配合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指导辖区内各镇(街)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八)负责受理辖区内八层(含八层)以下建设工程单体报建(含临时建设),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辖区内本局审批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负责本局已批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生态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及有关生态修复重点工程;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辖区地质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规划项目的落实。管理全区地质矿产资源勘查项目。配合省市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点认证登记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发展规划,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区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四)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对海洋、海岸带的涉海工程项目的初审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五)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区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全区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依法查处本辖区海洋执法和城乡规划执法以外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监督各镇(街)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国家、省、市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和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区级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九)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管理国家和省、市重要湿地,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区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二)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调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二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中央、省、市、区下达的城市更新任务;承接省、市下放有关城市更新工作审批事权;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利用国家政策性资金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辖区城市更新规划、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城市更新中长期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指导、组织协调、监督辖区城市更新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城市更新任务(含“三旧”改造)。 (二十四)负责镇(街)农村宅基地规划、报建和许可。 (二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职能转变。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及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区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区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初审、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区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
内设机构 |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网络、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区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承担综合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和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起草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计划生育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宣教法规股。承担自然资源管理方面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与调处股。负责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以及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调处土地、林权、海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自然资源权益与利用股。负责自然资源统计、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本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供应、流转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核;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贯彻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审核;提出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审核报送工作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工作。执行地价政策,协助监督管理地产市场秩序;配合开展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指导、制定与公布等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指导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五)生态修复与保护股。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指导全区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工作,指导建设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六)地质矿产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依法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点认证登记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工作;协助市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矿产资源规划。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负责矿产资源行政规费的征管工作。负责本辖区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七)海域海岛管理股。拟定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海域界线、大陆及海岛海岸线勘定和管理;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海域使用权流转工作;审核海域使用项目;承担上报国家、省、市审批重大用海项目的协调工作;配合围填海竣工验收;配合实施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承担海洋观测预报管理工作,配合建设国家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承担地质、海洋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相关警报和公报。参与地质、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开展海洋科学调查。承担相关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八)规划编制股。协助市职能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配合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指导辖区内各镇(街)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负责编制全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和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等规划。指导各镇(街)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九)建设工程管理股。负责受理辖区内八层(含八层)以下建设工程单体报建(含临时建设),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辖区内本局审批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负责本局已批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工作。 (十)森林资源管理股(区绿化与生态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林木种苗、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调查和资源库建设。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生产计划的调剂、储备工作。监督检查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林木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改革、国有林场发展与建设规划实施,国有林场林区公路计划和建设等。指导、监督、管理林业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修复规划、重点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及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开展林业碳汇工作。拟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省、市林业植物检疫任务;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森林城市、乡村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古树名木调查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承担区绿化与生态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落实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自然资源所、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负责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十一)执法监督股(坡头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中队)负责全区除海洋执法和城乡规划执法以外的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案件调查处理以及信访工作;开展全区自然资源卫片执法和动态巡查工作;配合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督察相关工作;负责各镇(街)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二)科技创新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区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体系建设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规划建设及自然资源管理中各项技术审核把关;负责建筑工程放验线和规划核实;负责辖区内测绘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各项技术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科技研发和对外交流合作。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 (十三)财务与资金运用股。拟订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财政拨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十四)城市更新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完成市下达的年度城市更新任务。统筹辖区城市更新项目,按规定程序组织划定城市更新范围,核定年度改造项目;负责统筹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实施推进工作。负责统筹城市更新项目标图建库,对全区每年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进行动态的增补、删减和监管。负责对接市城市更新局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