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

发布时间:2019-06-22 23:06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坡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配套政策,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组织协调机关各股室日常工作;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人力资源户头管理、信访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对外宣传等工作。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工作,提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的政策建议;牵头组织起草重要文稿;协调专家咨询工作;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制宣传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群、计划生育和申办出国(境)等工作;拟订在职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及涉外业务。

  (二)综合规划监督股

  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拟订社会保险专项基金和就业资金调剂分配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负责审计、基金要情专报;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检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工作;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承担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承担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承担统计管理、数据发布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三)就业促进培训教育股(人力资源市场股)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相关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国(境)外、省(市)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本区的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指导和监督有关人员调配工作。

  组织实施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承担企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指导实施企业职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拟定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调解仲裁管理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加挂劳动关系股)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管理调解员、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审工作;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管理规范;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审核区属和中央、省、市驻区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组织、指导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规定;审定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编制和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指导实施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办法;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审核指定的区属和中央、省、市驻区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和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政策;承担初评委设置、调整和评审结果确认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组织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境)外机构在本区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承担专业技术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事业单位进人考试工作;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承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承担区直和中央、省、市驻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相关工作。

  (六)工资福利股

  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承担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作总量的核定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工龄更改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

  (七)医疗工伤保险股

  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和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区和中央、省、市驻区单位医疗保障管理工作;拟订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公费医疗管理政策,承办公费医疗委员会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组织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执行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和管理政策;受理工伤申报,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认定以及医疗管理工作。

  (八)养老失业保险股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依法拟订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配套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基金征缴配套办法;拟订年度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配套办法;负责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审核参加区直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拟订失业保险的配套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执行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的配套政策。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

  拟订和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九)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录用、考核、奖励、惩戒、培训、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各镇、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区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承办区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办理区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调任、转任、日常登记和职位设置等工作;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具体承担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实施工作;负责区因公出国(境)股级(含)以下干部的政审工作。

  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及分配安置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具有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的安置。

  (十)直属行政单位

  区劳动监察大队。原区劳动监察中队更名为区劳动监察大队,职责是依法受理劳动保障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处理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年审。区劳动监察大队的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维持不变。

  (十一)坡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直接受理本区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社会保险登记、年审业务;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补缴;审核和发放社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待遇。

  (3)负责与地方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协调、信息的传送和反馈。

  (4)按照规定和要求承担本区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取集,统计分析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工作;负责管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账户的信息资料。

  (5)按照上级统一规定,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考核规范以及内部自律工作。

  (6)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和内部建设,协助上级做好本单位人员管理和社会保险宣传工作。

  (7)开展本辖区内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

  (8)承办区委、区政府、区人社局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承办本局日常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会议会务以及档案、接待、信访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本局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在上级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负责本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开展社会保险业务、社保基金的稽核工作;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结存、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计划工作;负责社保基金征集收入及异地转入收入的确认,办理银行结算及现金支付业务,每月定期与地税部门基金征收待解户、财政部门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支上解、结余情况核对;负责编制各项基金年度预算报告,收缴、调剂计划和会计、统计报表编制汇总,编写财务分析报告;负责处理银行票据工作。

  (2)保险关系股

  负责管理区属地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年审工作,按上级规定调整区属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缴费工资)及缴费比例;负责区属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中止工作;负责区属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信息资料的审核、录入、变更和修改工作;建立和管理区属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个人账户、信息资料及各项社会保险征收台账,负责区属地参保人停保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延续缴费年限内的审核工作;负责区属地参保人员补缴社保费工作;协调理顺与地税部门的征收关系。

  (3)待遇核发股

  负责区属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认定和待遇审核工作;审核区属地参保人员档案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建立和管理区属地内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料及各项社会保险支付台账;核发有关凭证,按上级要求定期调整区属地内社会保险待遇;建立和维护区属地社会化发放资料库;负责区属地离退休人员生存情况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企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审核工作;协助破产企业清算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费补偿方案的审核;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负责失业保险金给付资格的核实和支付工作。

  (4)职工医保股

  负责区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企事业单位人员大病救助保险的经办监督工作;协助市局做好如下工作:①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合同管理和检查;②各定点医院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医疗保险IC卡发放、查询、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转移等工作,③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认定。

  配合人社局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员工工伤认定,负责企业参保员工因工伤残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工作;负责参保员工因工伤全残和因工伤死亡后供养家属生活费的发放和跟踪服务;负责按上级规定确定年度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5)城乡医保股

  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负责参保人享受待遇的生存认证;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向上级请示拨款支付待遇;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向上级反映和新农保的年、季、月统计工作。

  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资料的录入;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及变更;负责特殊门诊证件的登记和发放;城乡医保工作的政策咨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