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审计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区审计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业务制度、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抓好全区审计机关行业管理和业务建设。
(二)向区人民政府、市审计局报告或向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规定、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及区国库办理财政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
2、区属各镇(街)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3、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区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4、区级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的财务收支及信贷计划、社会集资和债券发行的执行情况。
5、区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企业及规模较大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境外所办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6、区级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经济效益和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及决算等情况。
7、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9、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区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四)向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区直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和区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企业及国有控制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参与完成市、区领导机关交办的大案要案审计。
(八)检查、指导全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