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15-02-03 16:02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订本区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利用规划、海洋产业与渔业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2)根据国家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权属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海上人工构造物的设置,核准海洋、海岸线的涉海工程项目。(3)负责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国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4)依法实施辖区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渔船管理和渔港监督管理权,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负责水手野生动物保护,指导渔业电信工作。(5)组织海洋渔业开发活动,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质量检测、渔业产业化和渔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伏季休渔制度,指导渔港、水产品市场的规划和建设。(6)研究拟订渔业发展的科技进步措施,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水产病害防治工作;指导海洋与渔业教育工作,实施“科技兴渔”(7)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处理有关涉外事务。(8)负责建设和管理海洋业务系统及其基础设施。(9)承办区人民政府和省、市海洋与渔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