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根据《中共湛江市坡头区委、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坡头区区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坡头区人员编制精简方案〉的通知》(湛坡发[2001]24号、《湛江市坡头区区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湛坡发[2001]25号),设置水利局,为区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赋予行政管理职能。水利局是区政府主管水利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行政职能,交给林业局承担。
2、将有关电力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2、原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水利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并监督实施。(三)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拟订全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本区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全区水文工作。
(四)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和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各镇(街)间的水事纠纷。
(七)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编报本区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贯彻执行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河口和海岸线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负责水库、排灌电站的安全监督。
(十)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农村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一)组织全区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管理监督水利工程;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指导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外事工作。
(十四)承担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担区水库移民安置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水利局设5个职能股。
(一)人秘监察股(办公电话:0759-3589318)
负责局内干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本行业劳动保护;归口管理安全生产;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局及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负责局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宣传教育、组织、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拟订水利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研立项审批、管理、鉴定、登记、申报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负责职工培训教育工作。负责老干管理工作。协调局领导对各股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局内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会议组织、宣传报道、信访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审计股(挂综合经营股牌子)(办公电话:0759-3589306)
拟订水利中长期发展计划,年度计划;协助大中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核的申报;组织对水利基建项目及新建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综合统计工作和行业财务管理及水利公益性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水资源费、水费、堤防费的征收和使用工作;指导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指导、监督水利行业的内审工作;指导水利综合经营工作,拟订水利综合经营发展短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指导水利系统综合经营、水利旅游、水利渔业等工作;参与水利综合经营调查研究,负责信息服务工作;负责综合经营项目的审批及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负责对市、省的年度综合经营资金实行统筹规划和项目管理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股(挂水资源办公室牌子)(办公电话:0759-3589319)
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拟订河流综合规划;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立项申报和审核;制订水长期供求及其水量分配计划;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征收制度,协管水资源的征收;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节约用水、城市供水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的调查评价、水质监测工作;审核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研究拟订发展水利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水利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和综合性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水利行政复议和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水利信息工作。
(四)工程管理股(挂机电股牌子)(办公电话:0759-3589319)
负责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河堤、海堤、河口和滩涂以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江河海堤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进行行业管理;对水库大坝、大中型水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堤防费的征收。归口管理水利水电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小水电的规划设计、技术挖潜改造及立项审批;拟订小水电年度计划;负责机电排灌工程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安全运行管理;拟订人畜饮水年度计划,审查其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质量监督;负责节水灌溉、评估审查、规划设计、贴息贷款申请与管理及质量监督。
(五)水利技术股(办公电话:0759-3589306)
组织、协调、监督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与验收,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监管;组织水利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核和报建、主体工程开工审批及工程后评价;管理水利建设市场,负责监督指导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和工程质量。定额管理工作。负责水土保持工作和组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协助组织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负责水利学会工作。
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挂靠水务局。主要负责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工作,对大江、河、海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防风调度。
区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水务局。主要负责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四、局直属事业单位
水利水政监察大队(办公电话:0759-3589311)。主要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及有关法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及其他费用。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水利局原事业编制12名,“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股长(主任)12名(含“三防”办主任1名、移民办主任1名)。后勤服务人员按总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2名。人员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水政监察大队人员编制在水利系统内部调整,经费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中列支,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
非领导职数按湛发[2001]16号文规定设置。
六、其他事项
(一)与建设局的关系
1、建设局负责城市供水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农村乡镇供水管理。
2、水利部门负责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区节约用水工作;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3、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由水利部门负责。
(二)与交通运输部的关系
1、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水利部门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由水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处理。
2、交通运输部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应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水利部门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运输部的意见。
(三)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关系
1、入海口的滩涂在围垦前由水利部门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主要江河入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水利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区政府确定。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林业部门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水利部门管理,向海一侧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还海域范围时,由海洋与渔业部门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应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
2、在河道范围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由水利部门会同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后,由水利部门发给采砂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采矿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3、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先由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国土资源部门凭取水许可证,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四)与环保部门的关系
水利部门按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将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五)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1、水电站建设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业主负责建设管理。建成后实行厂网分开,同网同价,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
2、水电站水库的运用,原则上按设计文件执行。以发电为主的水库,汛期起调水位以上防洪库容及供水调度运用,由“三防”指挥部统一调度;汛限起调水位的变更和确定,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会同“三防”指挥部确定;汛限起调水资源综合利用,由水利部门提出方案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农村电气化按现行分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