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

发布时间:2007-05-30 14:05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一、党政班子成员和局领导职责分工情况

陈亚用同志(局长、党支部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陈忠珂同志(党支部委员、主任科员)分管基层股、公律股工作;

陈肖芳同志(副局长)分管宣教股、法律援助处工作,协管办公室财务工作;

李春华同志(党支部委员、政工办主任)负责政工办工作,分管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车辆管理工作,协管基层股工作;

陈槐同志(副主任科员)负责法律援助处工作,协管公律股的工作。

二、坡头区司法局的主要职能

坡头区司法局是坡头区人民政府的职能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省、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法制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监督、指导律师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四)管理、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五)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148”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及派出机构的人事工作,负责组织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和基层法律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坡头区司法局内设机构与职能

1、 政工办(0759—3954128)

负责党务、政治思想教育、人事、劳资、福利、工、青、妇、老干、计划生育工作和警衔、职称评定审核等工作。

2、 办公室(0759—3950490)

协调各股室间的工作关系;制定工作计划;参与和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机关文秘、财务、信访、统计、档案、保密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和反映各类司法信息;管理局机关的国有资产和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3、宣教股(0759—3954128)

拟定法制宣教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办区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公证律师管理股(0759—3954238)

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公证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执业人员年审注册登记的报批工作;管理、监督律师、公证人员的业务活动。

5、法律援助处(0759—3954238)

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给急需法律帮助但有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收或免收费用的法律服务;负责法律援助基金的申报、筹集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法律援助的宣传、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6、基层业务指导股(0759—3954128)

管理、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指导“148”法律咨询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证书和法律服务执照的年审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工作。

坡头区公证处办证指南

一、申请。公民、法人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表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必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委托、声明、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公证应当由本人办理)。

3、需要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收取公证费并建立公证卷宗。

三、审查。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的调查核实。

四、审批。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实,可以出证,需报主任审批后,方可出证。

五、出具公证书。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出证。

六、归档保存。公证处将办结的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

受理部门:坡头区公证处

地址:坡头区党校院内

电话:3950303(兼传真)

法    律   援   助   指   南

什么是法律援助

在我国,法律援助是指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什么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什么人可以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法律援助机构审定后,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以及法律援助事实、案由发生在本辖区或者案件属本辖区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和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执行);

3、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二)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不需要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三)残疾人、孤寡老人、下岗职工、外来工、纯二女结扎户可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2、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3、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

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以直接向区法律援助处提出;也可以向镇(街)和社团(工会、妇联、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向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的事项属于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和民事调解的,该工作站自行审查批准并组织实施;属于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的由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初审后报区法律援助处统一审批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三、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

4、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1、刑事案件;

2、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3、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7、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

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一、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广

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对需要代理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

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

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失业优待证、低

保证、残疾人证或村居委会和镇街人民政府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

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

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陈述申请法律援助

的事实和情况,保证其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的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有权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属非指定辩护的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本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

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一)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六)受援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无法通过调查取证的;

(七)诉讼标的过小(少于2000元),无诉讼必要的;

(八)对方当事人(被告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坡头区法律援助处办公地址:

坡头区南调路区委党校内

电话:3954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