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核准。 行政许可条件: (一) 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 地区布局合理; (四) 未影响经济安全; (五)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六)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七) 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材料: (一) 由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三)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五) 项目资本金证明; (六) 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表格: 见附件(-)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见附件(二)《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只限于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规划区内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坡头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坡头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许可程序: (一) 申请。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核准申请。 (二) 受理。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要求的,区发展和改革局正式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三) 委托咨询。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需委托咨询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四) 审核。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五) 核准。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予核准通知书》。 行政许可时限: 承诺5个工作日(法定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 行政许可证件:核准批文或核准通知书(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城市规划区内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出具《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 2、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监督、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