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分局

发布时间:2013-01-08 14:01 来源: 本网 字号: 【大】 【中】 【小】

湛江市工商局坡头分局政务公开内容

本局简介:

湛江市工商局坡头分局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制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主管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核有关证照,确认其企业名称、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监督检查登记注册单位的登记注册行为。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和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贩卖走私物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其他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违章案件。监督管理经济合同和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工作。主管全区商标注册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负责商标印制的管理工作。负责广告经营审批,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及其他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业的发展。主管各类市场登记工作;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证券、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及期货、文化等特种市场;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和发展。主管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研究制订发展规划、政策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领导和管理属下的工商所,指导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业务工作。主管依法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和规费工作。完成区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局领导:

万里群(局长)     办公电话:3951623

钟  伟 副局长)    办公电话:3958076

邱明智(副局长)   办公电话:3958312

何   腾 (副局长)  办公电话:3956618

刘恩利  副主任科员   办公电话:3955366

骆秉东  副主任科员   办公电话:3955366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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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监督管理电子网络经营行为。

(六)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印制。

(七)监督管理广告经营活动与广告审批发布,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九)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对企业名称、驰名和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十二)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独资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三)领导坡头各个工商所的行政管理系统的业务、行政、人事、财物等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在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坡头分局管辖5个工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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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使之做到忠于职守,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结合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实际,特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一)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不准借婚丧或其它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及其他人员的财物;

(四)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

(五)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六)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七)不准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管理费和其它规费以及罚没财物;

(八)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九)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或管理对象的钱款、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十)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十二)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多占住房;

(十三)不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不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

(十五)不准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

(十六)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十七)不准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十八)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九)不准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打骂管理对象;

(二十)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它影响形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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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整顿机关作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办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基层工商所办事(或咨询、投诉),找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负责,热情接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不得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很多事”等为由敷衍了事。属于本部门办理的事项要负责介绍或带到有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人)处,由本部门岗位责任人负责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事,首问责任人必须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助衔接。对没有找到有关部门岗位责任人的,首问责任人要将岗位责任人的联系电话告知当事人,必要时应把办事人的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记录下来,并负责转交有关部门岗位责任人。岗位责任人要根据首问责任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主动约请当事人前来办事。

(二)办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市场开办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广告经营和广告发布以及信访、举报、投诉、消费维权等事项,各相关部门负责受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对办事人申请办理的事项,要认真进行初审,对办事人提交、报送的相关材料齐全、完善的,应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手续。对办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补充、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列出答复提纲,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事项和内容。首办责任人对受理的事项的办理结果以及是否按时限办结负跟踪责任,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办事人。不属本岗位受理的事项,岗位工作人员按首问责任人的规定办理。

(三)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管理工作事项的办理,参照首问(办)责任制的规定执行。

(四)办事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察部门投诉。

(五)违反本规定,造成办事人不必要的多次往返,引起投诉或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追究首问(办)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直接领导人的领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通报批评、待岗培训等处理,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对执行本制度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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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发布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如下:

(一)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1、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申办公司(含分公司)、非公司企业(含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和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场作出核准的决定,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出具《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凭《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

(3)办理企业开业登记,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手续齐备的5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手续齐备的2日内办理完毕。

(4)办理市场名称核准登记注册,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办理《市场登记证》,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5)合同争议行政调解,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调解终结。

(6)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7)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8)企业年检,自受理之日起2日之内办理完毕。

(9)工商行政管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向社会公开。

2、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证,持证执行公务,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时,须向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2)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违章违法嫌疑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

(3)凡是消费者购买到劣质、变质或缺斤少两等存在问题的商品,到辖区工商所投诉举报的,经认定后即时解决。

3、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时,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或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消费者申诉、投诉申请后依法及时处理。

4、对外来办事人员,要公开办事指南,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做到文明、热情、快捷服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约定事情按时办,重要事情现场办,让办事者满意。

(二)违示责任追究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违示责任追究制、违纪违法连带责任制,确保公示制的实施。

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示责任:

(1)凡办理营业执照(证),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核准的;

(2)凡未按本公示制规定的期限予以颁发照(证)和办理事宜的;

(3)不认真审核申办营业执照(证)有关证件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发的;

(4)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和处理不恰当或违反程序造成错案的。

2、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违示责任,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行政处理。即责令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通报或公开检查;调离岗位;

(2)行政处分。即对违示者按有关规定相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

(3)对故意刁难、态度蛮横、徇私舞弊的,从重处理;

(4)违示者的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违示者的追究情况,将通过各种形式,反馈举报人。

(三)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坡头分局举报电话:3950130

本公示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社会大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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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履行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服务坡头社会经济发展,就管理与服务向社会各界作如下承诺,请群众监督。

(一)服务理念

“坡头发展我发展,我为坡头作贡献”,“群众满意是我们的最大追求”。

(二)主要措施

1、放宽登记条件。市辖区企业和县属企业实收资本1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冠市名。科技型私营企业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以上,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2、改进登记,提高效能。委托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和验照,分局登记管理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内资企业,个别分局受理外资企业申请。登记窗口设置“绿色通道”,方便弱势群体,摆放便民联系卡,推行“限时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五项服务;实行“资料齐全马上办、资料不全指导办、紧急项目加班办、特殊项目跟踪办、重大项目领导办”等五个办。

3、改进监管执法,维护合法权益。按企业信用实行分类监管,实施“红名单”管理。对一些初犯、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违法违章行为,实行市场预警,限期整改;对影响人民群众生命、生产安全和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坚决查处。

4、服务“名牌带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地理标志和农(海)产品商标,引导涉农商标注册。落实“六项支农措施”,大力推广“订单农业”、“订单渔业” 、“合同示范文本”。

(三)工作时限

1、企业登记注册事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后当场作出决定。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明。企业年检,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办理完毕。

2、广告登记事项: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登记证》,手续完备的,分别于5日、2日内办理完毕。

3、市场开办登记事项:市场名称核准和市场登记注册、合并、分立、迁移、撤销,凡文件、资料齐备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4、对经济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依法处理。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一般的当场受理,情况比较复杂的,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需要延期的,告知消费者,延长期不超过5日。“12315”投诉举报中心对申诉举报,2天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上各项承诺时限,遇节假日顺延,需上级批准的事项,不在承诺时限内。需急办的事项,可电话预约。

(四)责任追究制度

1、对违反承诺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款、公开检讨、调离岗位等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在服务窗口设立共产党员先锋岗,开展窗口之星、优秀股和最差股室评比。对优秀股室的工作人员在评先和提拔使用上予以优先考虑。对最差股室,限期整改,股室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进行组织调整处理,一年内不能评优评先,两年内不能提拔使用。

3、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欢迎举报投诉。投诉电话:39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