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依据 | 备注 |
1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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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行为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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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行为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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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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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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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特大交通事故的 | 罚款,吊销职务船务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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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重大交通事故的 | 警告,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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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一般交通事故的 | 警告,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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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救助指挥的;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 | 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务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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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的;《海事报告》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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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触碰、危害、损坏航标的行为和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 警告,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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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停泊或进行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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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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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 警告,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2、《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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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 警告,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2、《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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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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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 | 禁止离港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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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禁止离港,限期改正,并可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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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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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 限期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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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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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 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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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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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 | 罚款、扣留或吊销航长职务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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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 | 警告,罚款,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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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持有船舶证书或未按规定配齐船员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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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 | 警告、罚款,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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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改扩建设施、水上水下施工、碍行航捕捞养殖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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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相应合格证 | 责令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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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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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不提交倾倒报告的;(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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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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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 |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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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 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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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质或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的 | 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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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 |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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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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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 | 罚款、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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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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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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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 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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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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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 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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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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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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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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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一)伪造废弃物检验单的;(二)不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填报倾倒情况记录表的;(三)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报告的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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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凡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内容不符,情节严重的 | 中止或吊销许可证、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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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废弃物装载时,凡未按本条例规定通知主管部门核实而擅自进行倾倒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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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获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在废弃物装载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二)不按批准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的,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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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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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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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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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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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 | 责令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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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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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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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运行、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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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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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运行;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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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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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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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 | 警告;责令停止作业;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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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 |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养殖活动,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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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逾期拒不缴纳的 | 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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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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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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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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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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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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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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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未取得或者骗取《无居民海岛利用批准书》,非法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或者未按利用海岛的保护方案履行保护义务,对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 | 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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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擅自移动和破坏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或者有其他违反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行为的 | 责令停止非法活动 |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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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一)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的;(二)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它保护措施未报告的;(三)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未及时公告的;(四)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未备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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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一)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的; (二)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 (三)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 (四)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罚款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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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临时海域使用的;(二)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继续使用海域的;(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四)未按规定拆除临时海域使用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五)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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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人工渔礁或者未按照技术规定投放礁体的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 《广东省人工渔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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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使用炸毒电鱼进行捕捞的;或者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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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罚款,没收渔具和渔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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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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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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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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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渔船未经检验,未取得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 没收该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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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渔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逾期不申请注销 | 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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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逾期不申请注销 | 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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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 逾期不申请注销 | 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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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因沉没等原因灭失,逾期不申请注销 | 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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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或者擅改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或者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 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可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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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 | 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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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未按期申报检验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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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从事渔船检验工作 | 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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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 | 予以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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