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完善投资项目准入条件及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投资项目准入条件及程序的实施意见》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招商中心反映。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投资项目准入条件及程序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合理、健康有序开展,加大科学选资、强化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力度,集约项目用地,推进项目落户进程,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质量供地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湛府规〔2019〕1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湛府规〔2019〕8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14年第61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投资湛江市坡头区的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总部经济项目及其他项目。工业项目指新建或租地建设厂房的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包含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及现代服务业项目。国家高新区海东园区、海东新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的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总部经济项目及其他项目适用本意见。
二、项目基本条件
上述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及其他有关政策。
(二)项目必须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杜绝“高危、高污、高耗、低效”项目入区。
(三)项目符合湛江市坡头区的产业规划和产业空间布局。
(四)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不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等情况。
(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原则上不予准入。
(六)项目拟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七)项目拟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近三年来不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三、准入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质量供地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湛府规〔2019〕1号),加强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特拟定不同类别项目的准入标准如下:
(一)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及重点开发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1.官渡、龙头工业园区: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年产值不低于25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年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鼓励入园项目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高污染燃料。
2.湛江国家高新区海东园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80万元/亩,年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年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原则上引进的项目要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
3.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准入。
(二)服务业项目
服务业项目是指现代物流、金融、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旅游业等生活性服务及生产性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商业商贸部分)。以上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达产后年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其中,旅游业、文化创意、康养服务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达产后年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仓储物流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年税收不低于12万元/亩。
(备注:现代仓储物流是指以信息化为纽带,集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以及包装等物流活动为一体的物流项目。)
(三)总部经济项目
总部经济项目是指以在湛江市坡头区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为母体,在国内外投资管理多家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并拥有整个企业经营管理最高决策权的企业。
1.总部企业必须符合湛江市坡头区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坡头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2家(其中坡头区外公司不少于1家)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30%。
2.总部及其授权管理企业年度在坡头区总缴税额应在人民币0.4(含)亿元以上。
3.总部企业竞拍总部经济用地时,应承诺取得总部经济用地后的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含),违反承诺的企业按违约处理;异地企业竞拍总部经济用地时应承诺在竞拍成功总部经济用地后1年内将总部迁入湛江市坡头区,总部及其授权管理企业年度在坡头区总缴税额应在人民币0.4亿元(含)以上,违反承诺的企业按违约处理。
4.总部经济项目的办公用途物业(含自用和出租)应整体确权,不得分割预(销)售。总部企业承诺项目建成使用后自用率不得低于50%(含);超出自用率、用于出租的物业,应优先出租给其他总部企业。违反承诺的企业按违约处理。
(四)其他项目
超出上述范围的,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的鼓励类、允许类产业项目且对我区主导产业具有良好带动作用的项目。
四、优先原则
优先准入项目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准入基本条件和用地标准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产业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
(一)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行业领军企业、优质乡贤回归和上市企业。
(二)投资主体是国家级品牌企业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团队核心成员是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
(三)属于国家、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对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或对提升我区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及产业链急需的相关项目。
(五)拟投资主体上一完整年度的亩均税收或前三年的平均亩均税收已经达到或超过准入要求的1.5倍以上。
五、项目准入流程
(一)初审
1.项目接洽。凡意向进入湛江市坡头区的投资项目,由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牵头接洽并跟踪服务。
2.项目洽谈。由坡头区分管招商工作的领导及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对项目进行跟踪和洽谈。洽谈内容:一是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向项目方提供有关湛江市坡头区招商引资方面的情况及项目方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可公开提供的资料);二是项目方提供投资项目建议书及其它有关情况。
3.提交材料。项目方明确投资意向后,需向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提供《湛江市坡头区工业项目投资申报表/服务业项目投资申报表/总部经济项目投资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规范性材料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
4.组织评估。
(1)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牵头组织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分析评估并书面征求区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①坡头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湛江市坡头区产业发展定位、项目所属产业政策类别、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影响、产业可持续发展及工业增加值能耗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②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对拟落户项目选址地块土地规划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管控指标做出明确说明。
③坡头区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坡头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分别对拟落户项目是否符合湛江市坡头区产业布局,以及项目选址及用地面积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④坡头区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对拟落户项目单位科技创新与研发能力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⑤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坡头分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产业政策、是否达到减排等约束性要求内容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⑥坡头区税务局负责对拟落户项目单位税收贡献、盈利水平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意见。
⑦坡头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相关规定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⑧项目涉及其它有关事项,另行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I.根据需要组织征求有关专家意见;
II.对需要进一步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坡头区分管招商工作的领导负责、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牵头,根据项目类型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5.项目初审。由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综合准入项目评估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二)评审
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坡头区投资项目准入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制度另行制定)进行评审。
1.坡头区投资项目准入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坡头区分管招商工作的领导担任,召集人由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坡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坡头区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坡头分局、坡头区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坡头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坡头区税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坡头区投资项目准入联席会议原则上在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将初审意见报项目准入联席会议办公室后10天内召开,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审定
项目准入联席会议审核后的项目,由项目准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汇总,形成准入意见报坡头区政府常务会、坡头区委常委会审定。
六、准入评审后服务跟踪
1.经审定的准入项目,由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协助项目方办理营业执照、雕刻公章、税务备案、银行开户等经营手续。
2.项目工商注册后,坡头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办理土地租赁或出让手续,项目方参与办理租赁或土地招拍挂相关手续。
3.项目方通过租赁或招拍挂取得项目用地并交纳租金或土地出让金后,10天内开展办理立项(核准、备案)、工程建设规划、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手续,工程报建项目指导工作由坡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坡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七、附则
(一)对用地量较大的产业投资项目(其中工业项目50亩以上,总部经济及其他项目40亩以上),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质量供地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湛府规〔2019〕1号)和湛江市自然资源局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建设、限期开发”的原则,可预留规划用地,根据首期项目实施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通过招拍挂方式及时供应土地。
(二)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的土地管理办法。对产业投资项目从注册资本、投资强度、产业类型及财税贡献等方面综合评估后,未能在投产二年内达标的企业,实施“先租后让”的土地管理办法,具体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质量供地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湛府规〔2019〕1号)和湛江市自然资源局相关文件执行。
八、解释机关
本意见由坡头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之前湛江市坡头区关于投资项目准入条件及程序有不同规定的,自本意见实施后统一执行本意见。
九、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文件解读链接:http://www.ptq.gov.cn/xxgk/zcjd/content/post_10786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