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头区2020年度休渔期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休(禁)渔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8〕25 号)的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区2020年度休渔补助发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经坡头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区成立坡头区休渔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坡头区休渔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休渔补助发放工作,研究解决休渔补助发放工作过程中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农业农村局洪源局长任主任,区农业农村局詹林富副局长及区渔政大队大队长余青任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休渔补助发放工作,研究解决休渔补助发放工作过程中有关问题;办公室负责上传下达、材料报送、总结等工作。
全区休渔补助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保障休渔补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共同做好休渔补助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拟定休渔补助实施方案,牵头、协调休渔补助发放工作,负责捕捞许可证审核和休渔补助申请表的总审核等;
区财政局:负责休渔补助资金的报批、拨付,工作经费保障等;
广东省渔政总队坡头大队:负责审核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员证书和保险凭证,汇总休渔补助明细表和统计表等。
各镇(街):负责本地渔船休渔补助申请受理、初审及公示等工作。
二、补助对象
休渔补助对象为经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核定的坡头区籍休渔渔船上工作的渔业船员。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渔船必须是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数据库或广东省渔船数据库管理。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且保单在有效期内。
三、补助标准
坡头区休渔渔业船员生产生活补助标准定为每人每年2,100元。
四、补助原则
1、休渔渔船补助人数不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救生设备可供使用人数。
2、休渔期前跨市、县、区购置渔船的补助资金计入渔船买入地,由买入区负责申报并发放。渔船买卖手续办结时间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审批时间为准。
3、船员证书有效期过期的,需重新换证才可以申报。
4、同一艘渔船和渔业船员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
五、工作流程
(一)申报
补助申报以船为单位,由渔船船东在办理2020年休(禁)渔手续后向船籍港所在地或船主户籍地(涉船企业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办公室申报。休渔补助申报时间为2020年7月2日至7月31日。
各镇(街)申报联系人、联系电话如下:
(1)官渡镇:詹康明,电话13828288356;
(2)龙头镇:谭日保,电话13828235755;
(3)坡头镇:黄日华,电话13828268036;
(4)乾塘镇:李林海,电话13702728871;
(5)南三镇:莫 俊,电话13828299886;
(6)麻斜街:张观兴,电话13432833071;
(7)南调街:黄 伟,电话13543593673。
休渔补助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乡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各存一份):
1、填写准确、完整的《休渔补助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船东和其他补助对象本人签名盖指模确认,由船籍港所在地或船主户籍地(涉船企业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
2、补助对象身份证、渔业船员证书、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3、补助对象的银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4、捕捞渔船需交验以下证书原件: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辅助船需交验以下证书原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补贴人数是否在限额内。
(三)初审公示
补助申报时间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受理和初审结果,于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及申报材料、《休渔补助发放明细表》、《休渔补助申请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3)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公示内容包括船东姓名、渔船船名、船员姓名、职务、开户行、银行卡号、补助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应选择本辖区渔民群众易于了解补贴申请情况的公示方式和公示场所,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相关材料存入档案。
(四)审核
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补贴申报材料后,区农业农村局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补贴申报材料,核算补贴金额。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交易中的渔船是否按要求纳入当地补助对象;
3、补贴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4、补贴人数是否在限额内。
(五)审核公示
审核无误后,区农业农村局公示审核结果。
公示内容包括船主姓名、渔船船名、船员姓名、职务、开户行、银行卡号、补助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地点应选择在各镇街办公场所、渔政大队公示栏或渔港码头等公共场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相关材料存入档案。
(六)报送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于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报同级区财政局。
(七)发放补助
坡头区财政局在补助资金下达到位后,组织开展辖区内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委托银信部门,将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的存折或银行卡上。发放情况反馈坡头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总结上报
发放工作完成后,坡头区财政局会同坡头区农业农村局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总结,将当年休渔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湛江市财政局和湛江市市农业农村局,并附上《XXXX年XX休渔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4)。
六、监督管理
实行休渔补助的申报、审核与发放相分离、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确保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补助发放范围。
七、本方案由坡头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 1.休(禁)渔补助申请表.xls
湛江市坡头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日
政策解读:http://www.ptq.gov.cn/xxgk/zcjd/content/post_11252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