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2013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拟依法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一:土地面积约8.8311公顷,东至坡头镇麻登村属下的集体土地,南至坡头镇塘博村属下的集体土地,西至国有储备土地,北至海湾大道连接线龙王湾路段;
地块二:土地面积约0.0274公顷,东至国有储备土地,南至国有储备土地,西至坡头镇塘博村属下的集体土地,北至湛江第一中学新校区土地;
地块三:土地面积约0.6038公顷,东至国有储备土地,南至坡头镇塘博村属下的集体土地,西至湛江第一中学新校区土地,北至湛江第一中学新校区土地。
上述三个地块面积共约9.4623公顷。(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地块一:坡头区坡头镇麻登村、塘博村属下集体土地8.8311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6.4043公顷、林地2.35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758公顷);
地块二:坡头区坡头镇塘博村属下集体土地0.027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林地0.0274公顷)。
地块三:坡头区坡头镇塘博村属下集体土地0.603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59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9公顷)。
上述三个地块,用地面积共9.462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7.0022公顷、林地2.37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817公顷)。
三、征收目的
公共事业建设需要。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9.00万元/亩补偿。
若该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低于省政府公布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再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补偿费差额。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已纳入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划留给被征地集体,并折算货币补偿,坡头镇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为18万元/亩。
(三)社保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征地工作组(地址: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解放路179号坡头镇人民政府大院内,联系人:黄国文,电话:3827908)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征收土地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反映。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2013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勘测定界图.pdf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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